會計師執照 不得租借

會計師執照 不得租借

會計師執照 不得租借

會計師執照 不得租借

2009/07/09經濟日報稅務法規會計方圓

 

擔任執業會計師20餘年來,每每感到從小夢想中的「會計師」行業,為何無法如歐、美、日本,甚或大陸等國家受到社會大眾的尊崇呢?收費更是全世界排名倒數前幾名,而深感難過。箇中原因之一應在少部份會計師將其牌照租借而未親自執業所致。

 

有少數代客記帳業者違法聘請會計師為其工作,或租借牌照「掛羊頭賣狗肉」,因此,坊間常聽聞:「會計師哪有什麼?我請了好幾個呢!簽證嘛!我怎麼做,他就怎麼簽,價格也是隨我給,就算出問題被主管機關查到,我再換一個就好了嘛!」更甚者,還印出簽證價目表四處低價招攬客戶,將會計師行業道德及尊嚴破壞殆盡。

 

全台約數千家代客記帳業者或記帳士,其中約數十家有此情形,也就是約有數十名會計師不依法查核即進行簽證;一粒老鼠屎壞了一鍋粥;這不但是會計師同業、也是規矩營業的記帳士都深痛惡絕的。

 

會計師必須親自查核並做成工作底稿,才能簽證;但是不守法的代客記帳業者做完帳後,有的連工作底稿都沒有,就由聘來的會計師簽證;這些會計師根本沒有親自查核,變成只是簽名的工具。這種不顧法律及執業道德的作法,造成國稅局、經濟部、金管會等主管機關和銀行公會無法完全信任會計師的簽證報告,重挫會計師的專業形象。

 

如今新修正會計師法,通過對無會計師執照者聘僱會計師,或會計師出借執照者,處以高額罰款甚至刑責。非但如此,若經檢舉查證屬實,會計師公會亦將函送國稅局、經濟部等主管機關,對其所簽證之企業或公司進行調帳加強查核,也會將記帳業者和會計師等當事人移送金管會處分。

會計師法於96年修正通過,69條明訂「未取得會計師資格,而親自或僱用執業會計師執行第39條第1款有關財務報告之簽證或第四款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申報之簽證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金」。及第70條明訂「會計師將會計師章證或事務所標識出借與未取得會計師資格之人使用者,處新臺幣6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停止行為;屆期不停止其行為,或停止後再為違反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金」。

 

社會各行各業,本應遵循各業行規,如今法律已明,尚盼上述情形之業者,能依法執業。也期待社會各界人士,給合法敬業之會計師一個敬重,共同維護社會會計行規與秩序。

 

(作者為會計師公會全聯會紀律委員會主委、嘉威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張威珍)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