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於子女婚嫁時贈與100萬元以下之財產,不計入贈與課稅

稅務消息 | 2014-01-22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


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




依財政部相關函釋規定,係指父母各自贈與該子女價值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下之財物。


另「婚嫁時」之期間係以結婚前後6個月內之贈與,認定為子女婚嫁時之贈與。




該局進一步說明,父母如有較寬裕資金,可於子女婚嫁當年度各自贈與100萬元,


屬不計入贈與總額,同時加上贈與稅每年免稅額220萬元,則該名子女當年度受贈金額計達640萬元,


這筆為數不小金額,即可成為子女創業基金、購置財產或其他理財規劃之資金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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