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股利避稅 行不通了

稅務消息 | 2017-10-11

2017-10-11 經濟日報 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
 
為整頓財團法人變成避稅工具的現象,財政部利用這次稅改修法,刪除財團法人等機關、團體的股利不計入所得課稅規定,以降低藉財團法人租稅規劃誘因,防堵規避稅負,預計投資股票較多的醫療財團法人受影響最大。
 
根據今年4月行政院會通過醫療法修正案時衛福部的資料,營運中的醫療財團法人有53家,淨值合計5,000多億元,其中規模最大的前三家,依序是長庚醫院3,000多億元、慈濟醫院300多億元、亞東醫院200多億元。
 
至於全國財團法人家數,初估至少上千家、規模上兆元以上。這次所得稅法修正後,大大小小的財團法人都將受到影響。
 
行政院會明(12)日將討論稅改法案,知情官員透露,這次所得稅法修正,除訂定股利所得課稅新制、提高營所稅、降低綜所稅、提高扣除額等外,另有一項修法重點,就是將財團法人等機關、團體的股利所得,從原本的免計入所得課稅,改為必須計入所得課稅。
 
這項修法對財團法人的影響相當重大,官員表示,不符免稅標準的財團法人,以後股利所得必須課稅,稅負增加,也降低藉財團法人租稅規劃的誘因。
 
官員表示,根據行政院訂定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財團法人必須符合相關規定,例如用於公益等與創設目的有關的支出,不低於基金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60%等,才能享有免稅。
 
官員表示,財團法人藉公益之名、形規避稅負之實,時有所聞,每年國稅局定期查核時,若發現不符免稅規定者,會要求依法課稅,未來股利要被課稅後,要補繳的稅將更多,對有意規避稅負者,應有嚇阻作用。
 
財政部官員說明,這項修法是為了讓稅制更合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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