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中的法律/夫妻簽「財產分離書」有用嗎?

其他消息 | 2017-11-06

2017-11-06 經濟日報 記者吳馥馨採訪整理
 
女星柯以柔因為老公郭宗坤和店內女員工Moe過從甚密,面臨婚變。郭宗坤將夫妻決裂矛頭指向「財產分離書」,堅持柯以柔突然將這份協議拿出來要他簽,是別有用心。但柯以柔解釋,已發覺先生財務一有困難,衡量為了要養三個孩子與父母,只好婉轉以「財產分離書」設下防火牆。
 
夫妻雙方簽「財產分離書」有用嗎?事實上,《民法》中並沒有「財產分離書」這個字眼,依照我國法律規定,夫妻財產制,共分成「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兩大類;「約定財產制」又可以分為「共同財產制」和「分別財產制」兩種。若採「約定財產制」要夫妻在婚前或婚姻存續中到地方法院完成登記後,才可以對抗第三人。
 
三種制度下,夫妻之間財產以關聯性強弱區分,「約定財產制」當中的「分別財產制」關聯性最低,「約定財產制」當中的「共同財產制」關聯性最高,而「法定財產制」關聯性居中,因而選擇這個當成預設的夫妻財產制度。
 
根據媒體報導,柯以柔之所以要求老公郭宗坤簽下「財產分離書」,是希望不要被先生日後財產狀況不良而波及。
 
但除了共同財產制外,簽或不簽所謂的「財產分離書」,依法「配偶一方所負擔的債務與他方無涉,他方不需付清償責任」。也就是郭宗坤無論是否簽下了「財產分離書」,其在外面所欠的債,與柯以柔都沒有關係。
 
不過,夫妻之間若簽署了「財產分離書」,在夫妻之間仍是有效力的;如果夫妻在婚前或婚姻存續期間沒有約定,依法採行的「法定財產制」是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簽了「財產分離書」,從當時起二年內,可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意思是,過了這時間,就失去請求分配另一方剩餘財產的權力。
 
從媒體報導推論,柯以柔是想用財產分離書,與老公郭宗坤「切得一乾二淨」。法律上,夫妻雙方的財產若想「切得一乾二淨」,最好要採用「約定財產制」的「分別財產制」。且要夫妻雙方要先約定好,到地方法院登記。因此,與其簽「財產分離書」,不如去地方法院登記才有法律效果,因為經過登記才可以對抗第三人。
 
「分別財產制」故名思義就是「你的就是你的、我的就是我的」,夫妻各保有其財產的所有權,各自管理其收益、處分。
 
「共同財產制」則是夫妻財產和所得,除了特有財產,其他叫共同財產。共同財產由夫妻雙方共同共有、共同管理,或約定由一方管理。管理共同財產的相關債務,則以以共同財產來負擔。例如一間房子,約定為共同財產,要交管理費,就從共同財產來繳。
 
另外,「共同財產制」也規定,夫妻一方結婚前,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的債務,由共同財產並各就其特有財產負清償責任;這個責任是很大的。
 
談婚嫁時若討論到財產,好像「氣氛就怪怪的」,為了貼近民情,法定財產制選則了中庸之道。但隨著社會發展,社會也比較能接受財產分別獨立的精神,開始選擇「約定財產制」中的「分別財產制」;藉此彰顯雙方婚姻是愛情,而不是覬覦對方的錢。
 
三種財產制度,並沒有特別好或不好的,建議要步入婚姻的民眾,應該搞清楚法定三種夫妻財產制度的差別,選擇最適合自己的財產制度。
 
(本文由杰論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謝憲杰口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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