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營投資漏報股利 罰慘了!

稅務消息 | 2018-01-12

2018-01-11 聯合晚報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兼營投資人有股利收入可不要漏報,以免被罰。某位甲兼營投資業務營業人,申報營業稅時,未將當年度國外股利收入1.9億元併入免稅銷售額申報,結果被處以0.5倍的罰鍰340萬元,損失不小。
 
去(2017)年最後一期營業稅申報將在1月15日到期,銷售應稅及免稅貨勞務的兼營營業人,在申報時,應填寫「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調整計算表」,並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併同該期營業稅額申報繳納。例如2017年有兼營投資業務而收取股利收入,也應加入最後一期「免稅銷售額」。
 
兼營營業人是指,兼營銷售應稅及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兼按一般稅額及特種稅額計算的營業人;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兼營營業人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應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後,併同最後一期營業稅額申報納稅。
 
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過去曾有案例,甲兼營投資業務營業人,申報2012年11至12月營業稅,未將當年度國外股利收入1.9億元併入免稅銷售額申報,且未依規定計算調整稅額,導致虛報進項稅額。
 
經國稅局查獲後,甲營業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除核定補徵營業稅680萬元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0.5倍的罰鍰340萬元,經行政法院判決甲兼營營業人敗訴確定。
 
國稅局指出,兼營投資業務的營業人,在年度中所收取的股利收入,含國內外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為簡化報繳手續,可「暫免」列入當期的免稅銷售額申報,但在該年度結束,需再將全年股利收入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的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
 
同時,依規定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至取得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部分,是屬資本淨值會計科目的調整,應「免予」列入免稅銷售額申報。
 
財政部提醒,營業人如有兼營銷售應稅及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兼按一般稅額及特種稅額計算情形,在報繳2017年最後一期營業稅時,如有兼營投資業務而收取股利收入,也請將該股利收入彙總加入最後一期「免稅銷售額」申報,以免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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