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資產重估 2月1日星期四申辦

稅務消息 | 2018-01-30

2018-01-30 經濟日報 記者蘇秀慧/台北報導
 
財政部昨(29)日表示,依據主計總處提供的躉售物價指數,民國106年度較民國68年度以前的指數漲幅都超過25%,符合資產重估的條件。亦即營利事業若有民國68年度以前(含68年度)取得的資產,或者重估時間是68年度以前,得資產重估。
 
官員指出,符合資產重估價的企業應在今年2月1日至3月1日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
 
官員說,企業資產重估後,按新價值提折舊,每年的折舊費用勢必調高,所得也就跟著減少。
 
所得稅法第61條規定,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遇有物價上漲達25%時,得實施資產重估價。官員說,固定資產的中的不動產適用另外規定,此處所指的資產主要是廠房、設備和無形資產。財政部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提供的台灣地區躉售物價指數,編造發布「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表」,106年度物價指數已較68年度以前年度(包括68年度)上漲達25%以上。
 
因此,官員說,營利事業在68年度以前年度(含68年度)取得或前次於該等年度期間辦理資產重估的資產,可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
 
至於營利事業在69年度至105年度期間取得或前次於該等年度期間辦理資產重估價之資產,官員指出,因本次物價指數上漲程度未達25%,不得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
 
官員提醒,需要辦理資產重估價的營利事業,應在其會計年度終了後的第二個月起一個月內提出申請,以曆年制為例,申請期間原為今年2月1日至2月28日,因2月28日為國定假日,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期間之末日為國定假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因此申請期間調整為今年2月1日至3月1日。
 
官員說,營利事業可在前開期間內,檢具資產重估價申請書,敘明其設立日期、會計年度起訖日期及曾否辦理資產重估價,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國稅局應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一個月內,核定准否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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