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利分開計稅 捐贈扣除縮水

稅務消息 | 2018-09-10

2018-09-10 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股利所得課稅廢除兩稅合一的新制,自今年1月1日起上路。企業負責人、高所得者的節稅規劃,多選擇透過捐贈方式進行。對此,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指出,配合新制的稅務規劃要點在於,選擇股利分開計稅的大股東,可列舉捐贈扣除額上限大幅縮減,捐贈節稅未必是最佳管道,需試算考量後再決定最適的方案。
 
 
會計師業者表示,新制的最大特點是,納稅義務人可依自身情況,擇優選擇股利合併計稅或分開計稅。如採用合併計稅,股利併入綜合所得總額,並按股利8.5%計算可抵減稅額以8萬元為限,換言之,全年股利所得不超過941,176元者,可全額享有抵減稅額,一般而言,此方案較適合小資族或一般小額投資人。
至於採用股利分開計稅,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算稅額,與其他類別所得計算的應納稅額合併報繳。選擇此方案時,不得減除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較適合高所得者或是大股東採用。
 
勤業眾信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有關捐贈扣除額規定,對於機關團體之捐贈,以不超過綜合所得額20%為限。
 
因此新制上路後,選擇單一稅率28%的大股東,由於股利所得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可列舉扣除對機關團體等的捐贈扣除額上限,恐將大幅減少。舉例來說,某一公司的大股東106年度股利所得為2,000萬元,其他各類所得為300萬元。依修正前的規定,綜合所得額為2,300萬元,依稅法規定,可於106年度列舉扣除對機關團體的捐贈扣除額上限,即為2,300萬的兩成,也就是460萬元。
 
新制上路後,若該股東今年所得狀況不變,且股利所得選擇按28%分開計稅,則綜合所得總額不包含股利所得,僅為300萬元,可列據捐贈扣除額上限減少為僅60萬元。
 
勤業眾信建議高股利所得的大股東,若有考慮對機關團體捐贈時,應就當年度所得情形、捐贈對象及金額,綜合考量,以評估試算股利所得應選擇哪種方案,較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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