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尚未繳清,提供擔保也可先行移轉部分遺產

稅務消息 | 2018-11-08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因有特殊原因必須於繳清稅款前辦理產權移轉者,得提出確切納稅保證向國稅局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於繳清遺產稅應納稅額前,如有必要先行移轉部分遺產(如不動產或車輛)者,得提供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之擔保品,並經國稅局查證屬實,對將來核定之遺產稅款之徵起無影響時,即可先行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
 
  該局舉例,被繼承人A君之遺產稅應納稅額核定為500萬元,繳納期限至108年1月10日止,因建商有意收購A君遺產中之甲土地(核定價額為1,200萬元),繼承人B君想先出售該土地,再以出售土地收取價款繳納遺產稅。此時B君可提供相當於500萬元之擔保品予國稅局,如銀行存款單,或其他易於變價或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以申請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即可辦理甲土地之繼承登記,並移轉所有權予建商。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遺產稅之繳納期限並不因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而展延,故仍應於期限內繳清,避免逾期未繳遭加徵滯納金及利息,並移送行政執行。   
 
(聯絡人:徵收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06)
 
更新日期:107-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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