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例一休的彈性空間

一例一休的彈性空間

一例一休的彈性空間

文|林世祥 顧問 2017 8月號

勞動基準法之修正自105年12月23日實施以來,衍生出不少關於休息日與特別休假的問題,而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也在106年6月18日起正式實施,以下整理了施行細則與相關函釋的內容供大家參考。

一、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針對母法修正條文作出原則性解釋及補充:
 
Point1 
明定雇主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之內容及方式,以確明勞雇雙方權利義務。 
 
Point2 
凡雇主使勞工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外或休息日工作,均列屬延長工作時間。
 
Point3
明定特別休假給假期間、年度終結發給未休工資之時間點及未休工資之計算方式,如下:
 
(1)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特別休假條件之日起30日內,告知勞工排定特別休假。
 
(2)勞工依法取得之特別休假,得於勞雇雙方協商之週年制(以到職日起算)、歷年制、教育單位之學年度、事業單位之會計年度或勞雇雙方約定年度之期間行使。
 
(3)於勞雇雙方所約定給假期間之年度終結期日或契約終止時、雇主應按勞工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乘以其1日工資計發未休特別休假工資。
 
(4)因年度終結而未休之工資,雇主應於原約定之工資給付日或年度終結後30日內發給;因契約終止而未休之工資,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期限發給。
 
 
二、為解決休息日相關疑義,勞動部 也公告相關函釋,希望能解決休息日衍生出的爭議。整理如下:
 
Point1
休息日第九小時起,加班費應給2又2/3倍
領月薪者,休息日加班超過8小時,第9小時起,應依2又2/3倍給付加班費。
 
勞動部105年12月21日勞動條2字第1050030466號函
 
 

Point2 

休息日與例假可以搭配使用

勞工不可以連續工作超過6日,公司可以用休息日中斷勞工連續工作,尚屬可行。
 
勞動部105年12月28日勞動條2字第1050095121號函
 
 

Point3

休息日答應出勤可請假,依實際假別給薪:

 

(1)勞工不論休息日有無出勤,均不影響該日工資。
(2)勞工休息日出勤時數由勞雇雙方議定,雇主應依法給付加班費,並依規定計入每月延長工時總數中。
(3)勞工於休息日出勤,因故需請假,宜事前於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中 約定。
(4)請假時段之加班費計算方式,依請假規則辦理。
(5)若有請假情事,則依實際工時計入每月延長工時總數。
(6)雇主不得要求勞工以請假方式規避休息日加班費。
(7)勞工可選擇補休,但補休方式應妥為約定。
(8)雇主不得要求勞工僅能選擇補休,有爭議時,雇主應負舉證責任。
 
勞動部106年2月7日,勞動條2字第1050133150號函
勞動部106年5月3日,勞動條3字第1060130987號函
勞動部106年5月3日,勞動條2字第106013093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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