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03年7月1日起銀行業、保險業恢復營業稅稅率為5%

稅務消息 | 2014-08-13

新聞稿

10371日起銀行業、保險業恢復營業稅稅率為5%

 (臺中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1、36條條文已於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

並經行政院定於103年7月1日施行,主要內容係恢復「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

本業」銷售額之營業稅稅率為5%。


 該分局進一步表示,適用上開復徵稅率之銀行、保險業者,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農

(漁)會等兼營銀錢營業之信用部、信用卡公司、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5條第1項及第4條

規定,處理金融機構不良債權之資產管理公司、人壽保險公司、產物保險公司、再保險公

司及其他經營保險業務之事業,如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等,預期每年可增加

國庫200億元賦稅收入,挹注政府施政財源,穩健國家財政。


 過去金融業受到亞洲金融風暴與921大地震影響,銀行財務狀況急速惡化,政府為穩定

國內金融發展,乃修法將金融營業稅稅率由5%調降為2%,鼓勵銀行利用節稅所得打消呆帳

,恢復體質,而今銀行業及保險業經營體質改善,本國銀行總體逾期放款比率也由2001年

7.48%降至0.36%,獲利能力回升,因此恢復銀行業、保險業營業稅稅率為5%,朝公平社

會的社會結構發展,讓少數行業回饋社會,改善所得分配,朝公平的社會結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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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提供單位:臺中分局服務管理課劉珮如,聯絡電話:04-22588181轉分機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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