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

稅務消息 | 2015-07-27

財政部於7月21日發布「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以下針對重點介紹,敬請 各位客戶注意。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
 
 一、課徵範圍
        個人及營利事業自105年1月1日起交易下列房屋、土地:
 
  1、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土地。
 
  2、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
 
  3、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
				
 
 二、房屋、土地
 「交易日」及「取
 得日」之認定
 
      原則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
 三、房屋、土
 「持有期間」之計
 算
  
  
 
 
 1、原則:以自房屋、土地取得之日起算至交易之日止
 
2、例外:
 
  (1)因繼承、受遺贈或配偶贈與取得之房屋、土地,得將被繼承人、遺贈人或其配
  偶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2)適用自住房屋、土地租稅優惠時,個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應符合於該房地辦竣
   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連續滿6年之條件,如該房地係因繼承、受遺贈或配偶贈
   與而取得者,得再加計被繼承人、遺贈人或配偶持有該房地且符合自住條件期
   
 
 四、申報
     
   個人交易房屋、土地,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
  日之次日或房屋用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納稅
 
  五、取得成本及費
 用認定
 
  1、取得成本:買賣取得者,以成交價額為準。
 
  2、下列支出經提示證明文件,亦得包含於成本中減除
 
  (1)購入房屋、土地達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之必要費用(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
  規費、公證費、仲介費等),以及房屋、土地所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向金融機構借
  款之利息。
 
  (2)取得房屋後,於使用期間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且非二年內所能耗竭之增
  置、改良或修繕費。
 
  (3)費用:如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等交易房屋、土地所支付之必要費
  用,但不包括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個人未提示費用之證明文件或所
  提示之費用證明金額未達成交價額5%者,稽徵機關得按成交價額5%計算其費用。
 
      六、其他
   
 
  適用新制之房屋、土地交易損失僅得減除新制房屋,不得與舊制互為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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