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資成本可列舉扣除 影響540萬戶

稅務消息 | 2017-02-09

大法官會議昨天做出七四五號解釋,綜所稅薪資扣除額明定法定扣除額上限,違反平等原則違憲。財政部表示,將依大法官解釋,著手檢討,並參考國外作法,調整現行薪資扣除額定額扣除方式,在兩年內完成修法。
 
資深稅務官員指出,未來修法的可能方向,除了讓薪資所得者比照執行業務所得,可以列報必要成本扣除外,也可由財政部訂出一定的費用率扣除。
 
依據最近一次所得稅繳納統計,薪資所得申報戶為五四○萬戶,薪資所得總繳稅金約一七六○億元,占整體所得稅應繳稅金額約四成六。大法官最新解釋出爐,五四○萬薪資所得申報戶都將受影響。
 
未來不論法怎麼修,恐將面臨不小的稅收損失,但官員表示,這起爭議已經上綱到憲法層次,稅損恐怕不是目前要考慮的。此外,官員說,這次釋憲案牽動的所得稅法改革,應該會和財政部預計五月提出的稅改方案脫鉤,避免太過複雜。
 
官員表示,舉極端一點的例子,為了充電、提高工作效率出國旅遊,可否列為薪資所得的課除額?家住高雄,天天坐高鐵來回台北上班,可否列入上班必要的成本費用?讓天天搭飛機上下班的富人可無上限扣抵薪資所得是否合理?
 
2017-02-09 01:56 聯合報 記者沈婉玉/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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