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財產中之房屋所支付借款利息可否列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稅務消息 | 2017-03-08

信託財產中之房屋所支付借款利息可否列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高雄市新興區謝先生問:去年將其房屋交付信託,是否仍可列舉扣除購屋借款利息?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所有原符合綜合所得稅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規定之房屋交付信託,如受益人與委託人同屬一人(自益信託),該房屋仍供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受扶養親屬做住宅使用,與該房屋信託目的不相違背,且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該年度在該址辦竣戶籍登記,取具該年度支付該借款利息單據,其支付之購屋借款利息仍得適用列舉扣除額規定。【#046】
 
新聞稿提供單位:新興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邱麗雲
 
聯絡電話:(07)2367261 分機:6453
 
發布單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張貼日期: 2017-03-07

回到列表 回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