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版「肥咖條款」CRS將上路 比美國還嚴

稅務消息 | 2017-08-09

台版「肥咖條款」CRS將上路 比美國還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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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8 21:37經濟日報 記者蘇秀慧╱即時報導
 
 
財政部今日預告「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草案,預訂2019年實施...
財政部今日預告「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草案,預訂2019年實施共同申報準則,並在2020年與其它國家或地區進行稅務用途資訊(含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全球反避稅,台灣到位。記者孫中英/攝影。
台版「肥咖條款」來了,比美國還嚴。財政部今日預告「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草案,預訂後年(2019)實施共同申報準則(CRS),並在大後年(2020)與其它國家或地區進行稅務用途資訊(含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全球反避稅,台灣到位。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金融產業營運長吳偉臺表示,目前台灣與新加坡、日本、澳大利亞、紐西蘭、加拿大等32國簽有租稅協定,將是財政部優先洽簽資訊交換協定的國家。
 
根據規定,財政部得本互惠原則,和簽訂租稅協定國進行稅務用途資訊(含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及相互提供其他稅務協助,加強國際間追稅,未來跨國避稅將難上加難。
 
此外,金融機構、政府具有合法的權力可蒐集和提供個人資訊予外國政府,不受金融與稅務法律相關保密規定限制。
 
草案預定公告60日,財政部將在廣徵各界意見後,拍板定案。
 
CRS正式實施後,金融機構的客戶審查程序將分為兩階段,第一階段是新帳戶及既有個人高資產帳戶審查,並在2019年年底前完成。所謂既有個人高資產帳戶是指明年底帳戶餘額超過100萬元美元者。
 
第二階段,也就是既有個人較低資產帳戶 (明年底帳戶餘額未逾100萬美元者)的審查,應在2020年年底前完成。
 
未來申報金融機構應在每年的5月31日向國稅局申報應申報帳戶相關資訊,包含姓名、地址、稅務司法管轄地、稅籍編號、出生日期及出生地 (針對個人)、帳號、帳戶餘額或價值、帳戶收入,如利息、股利、出售或贖回金融資產收入等。
 
資誠會計師陳麗媛表示,為與國際接軌,草案是以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 (OECD)所訂定的CRS標準為參考依據,屬高度規範。要求金融機構辨識其帳戶持有人的所有居住國資訊,而非僅審查是否為應申報國的居住者,即所謂的廣泛範圍法,「比美國肥咖條款還嚴」。
 
稅務資訊交換已是國際間的新合作模式,全球目前已經有101個國家或地區承諾實施CRS。反避稅,財政部已透過修法建立受控外國企業(CFC)、實際管理處 (PEM)制度,而CRS是各項反避稅措施中最重要的利器之一,我國的反避稅法令已臻完備。
 
吳偉臺強調,跨國企業應高度關注反避稅制度後續發展,思考集團營運及交易模式、無形資產布局、價值鏈布建調整策略,管理集團稅負風險。台版「肥咖條款」CRS將上路 比美國還嚴
2017-08-08 21:37經濟日報 記者蘇秀慧╱即時報導
記者孫中英/攝影。
 
台版「肥咖條款」來了,比美國還嚴。財政部今日預告「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草案,預訂後年(2019)實施共同申報準則(CRS),並在大後年(2020)與其它國家或地區進行稅務用途資訊(含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全球反避稅,台灣到位。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金融產業營運長吳偉臺表示,目前台灣與新加坡、日本、澳大利亞、紐西蘭、加拿大等32國簽有租稅協定,將是財政部優先洽簽資訊交換協定的國家
 
根據規定,財政部得本互惠原則,和簽訂租稅協定國進行稅務用途資訊(含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及相互提供其他稅務協助,加強國際間追稅,未來跨國避稅將難上加難。
 
此外,金融機構、政府具有合法的權力可蒐集和提供個人資訊予外國政府,不受金融與稅務法律相關保密規定限制。
 
草案預定公告60日,財政部將在廣徵各界意見後,拍板定案。
 
CRS正式實施後,金融機構的客戶審查程序將分為兩階段,第一階段是新帳戶及既有個人高資產帳戶審查,並在2019年年底前完成。所謂既有個人高資產帳戶是指明年底帳戶餘額超過100萬元美元者
 
第二階段,也就是既有個人較低資產帳戶 (明年底帳戶餘額未逾100萬美元者)的審查,應在2020年年底前完成。
 
未來申報金融機構應在每年的5月31日向國稅局申報應申報帳戶相關資訊,包含姓名、地址、稅務司法管轄地、稅籍編號、出生日期及出生地 (針對個人)、帳號、帳戶餘額或價值、帳戶收入,如利息、股利、出售或贖回金融資產收入等
 
資誠會計師陳麗媛表示,為與國際接軌,草案是以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 (OECD)所訂定的CRS標準為參考依據,屬高度規範。要求金融機構辨識其帳戶持有人的所有居住國資訊,而非僅審查是否為應申報國的居住者,即所謂的廣泛範圍法,「比美國肥咖條款還嚴」。
 
稅務資訊交換已是國際間的新合作模式,全球目前已經有101個國家或地區承諾實施CRS。反避稅,財政部已透過修法建立受控外國企業(CFC)、實際管理處 (PEM)制度,而CRS是各項反避稅措施中最重要的利器之一,我國的反避稅法令已臻完備。
 
吳偉臺強調,跨國企業應高度關注反避稅制度後續發展,思考集團營運及交易模式、無形資產布局、價值鏈布建調整策略,管理集團稅負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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