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共有房地 放寬課稅規定

稅務消息 | 2017-11-22

2017-11-22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財政部近日公告,非自願出售「共有」房地,其房地持有未滿兩年,仍可適用20%較低稅率,放寬房地合一制度規則。已自11月17日生效。
 
房地合一自2016年上路,根據財政部統計,今年截至前十月,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約9.13億元。由於過去曾有案例,個人與他人「共有」房屋或土地,因為持有人數眾多,但可能個人持有不到兩年,而其他人處分該房地時,因依照土地稅法人數與持份過半可處分。
 
其導致個人因未持有兩年,可能適用較高的稅率,如持有未滿一年稅率為45%、持有兩年以內是35%,因此財政部修正後公告,此類狀況也歸類於「個人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兩年以下的房屋、土地」,稅率為20%。
 
非自願因素在共有因素加入後將有六大類型,包括在工作地點買房地,卻因調職或非自願離職需離開原工作地而出售者;出售取得土地前遭他人越界建築房屋部分的房地所有權人者;或是無力清償債務導致依法遭強制執行移轉者;因負擔醫藥費而出售者;因家暴而出售者。
 
第六大類型則是此次修正新增加,個人與他人共有房屋或土地,因他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未經其同意而交易該共有房屋或土地,導致須交易其應有部分者。
 
但財部強調,若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個人有因此藉法律形式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之安排或情事者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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