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利得計稅 境內外有別

稅務消息 | 2018-04-19

2018-04-19 經濟日報 記者蘇秀慧/台北報導
 
不少民眾都會投資理財,但是民眾常投資的基金、債券該怎麼課稅?投資的海外所得又該如何課稅?
 
KPMG安侯建業稅務部營運長張芷表示,基金因註冊地不同,個人投資基金的孳息以及損益等所得來源課稅方式也會有所不同。
 
至於基金課稅,首先要清楚自己買的是境內還是境外基金。簡單分辨的方式,境內基金就是國內投信發行的基金,而境外基金則是註冊在海外,來台銷售的基金。
 
而基金收益來源,有兩個部分,一是買進與賣出基金中間的差價,屬資本利得;一是基金的配息。
 
個人購買國內基金,投資標的如果是台灣境內的股票或債券,取得基金配發的股利或利息,應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利息部分同享27萬元儲蓄特別扣除額,但投資標的是境外地區含香港及澳門地區,則投資人取得的股利或利息,屬海外所得,須計入基本所得額申報。
 
個人贖回基金的損益應以基金註冊地判斷所得來源,如基金註冊地是台灣,贖回所產生的資本利得免納所得稅。但基金註冊地在境外地區,贖回所產生的損益屬海外所得,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
 
而隨著國內金融市場開放,國人可透過國內金融機構投資海外金融商品與平台愈趨多元。
 
KPMG安侯建業家族稅務辦公室主持會計師許志文提醒,透過國內金融機構投資境外債券獲配利息屬海外利息所得,而海外基金贖回如有利得,則屬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兩者均屬海外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中計算。
 
但許志文強調,投資境外債券的利息所得與出售境外基金的交易損失不可互抵。
 
舉例來說,甲君投資境外債券獲配海外利息所得1,000萬元,在同一年度也出售境外基金損失300萬元,則該筆財產交易損失並不能與利息所得互抵,當年度海外所得申報金額為海外利息所得1,000萬元。
 
此外,海外財產交易損失除了不能自其他所得類別的海外所得中扣除外,海外財產交易損失當年度無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可扣除或扣除不足者,也不得於以後三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扣除,與境內財產交易損益的扣除規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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