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緩課 合法節稅有撇步

稅務消息 | 2018-05-17

2018年5月17日 劉懿慧╱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
 
產創條例修法後,智財權作價入股或員工分紅時所取得的股票,都只能使用「緩課」,雖然緩課只要不賣掉就可獲得更多利息,但要小心在高價賣出時,必須課徵更多所得稅,建議用合法的「技術犯規」,省下你的荷包。
 
先前《產業創新條例》中規定,如果員工拿到獎酬股票,包括員工酬勞配股、員工現金增資認股、庫藏股、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即限制型股票)等,可以緩繳所得稅5年,但限制每人每年從公司取得的股票必須在500萬元內才適用。
 
但為留住優秀人才,立法院去年11月中旬進行修正,將「緩繳機制」拿掉,只要取得股票價值在500萬內,就可以使用「緩課」,也就是等到處分時,包括股票實際轉讓、贈與、遺產分配等,才需作為年度收益,課徵當年度所得稅。
 
在智財權作價入股的部分,過去智財權的所有人,其讓與或授權的對象為上市櫃、興櫃公司而取得的股票,可使用「延緩繳稅」;若讓與對象為非上市櫃、非興櫃公司,可選擇「緩課所得稅」。但在修法之後,則一律改成緩課。
 
會計師表示,「緩課所得稅」意即在取得股票的時間點,並沒有所得產生,直到最後處分股票時,才算是「實現」所得。緩課有兩大優點,第一是如果股票放著都不賣,就可以一直賺利息;第二則可用合法的「技術犯規」,因為在賣的當下所得才算實現,所以可以等到所得較低的年度,再開始慢慢分售。
 
舉例來說,股票價值為1,000萬,原本全數賣出要繳納45%稅率,若是改成每年都賣出200萬,稅率即可降為20%。
 
不過,這同時也是緩課的缺點,因為在出售股票時,才能夠知道所得是多少,如果一開始拿到的股票價值為500萬,但最後在1,000萬賣出,在緩課之下,所得就是用1,000萬元扣掉成本來計算,如果成本是0,就必須以1,000萬元申報繳納所得稅。
 
今年4月中旬產創條例再次修法,公司員工取得獎酬股票,可在股票實際轉讓時,按「取得股票時價」或「實際轉讓價格」兩者選擇較低的價格計算所得,而目前初審通過還未三讀,不過,即使通過後,仍適用技術犯規來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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