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生前受贈財產,如已視為贈與人遺產繳納遺產稅,准予不計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

稅務消息 | 2019-01-29

被繼承人生前受贈財產,如已視為贈與人遺產繳納遺產稅,准予不計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不計入遺產總額。主要在避免同一筆財產因短期內連續繼承而被重複課徵遺產稅。故被繼承人生前因受贈取得之財產,於贈與人死亡時,如已依同法第15條規定,併入贈與人之遺產課徵遺產稅,並繳納稅款者,該項財產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仍有上開法條規定之適用,即准予不計入遺產總額。
 
  該局查核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甲君於107年2月12日死亡,其生前103年9月5日自其配偶乙君受贈存款78,000,000元,乙君於104年1月2日死亡,該贈與財產併入乙君遺產課徵遺產稅,並繳清稅款。甲君繼承人於107年9月申報甲君遺產稅時,僅就甲君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不動產主張不計入遺產總額,未就甲君所遺存款部分屬上開受贈財產範圍主張不計入遺產總額,經該局主動通知繼承人提示存款往來明細紀錄,查核資金流程,減除被繼承人生前受贈財產已花用部分,所餘存款經認符合上開法條規定,予以不計入遺產總額,免徵遺產稅,繼承人因此減少稅款約3,000,000元。
 
  該局說明,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因受贈取得之財產,於贈與人死亡時,如已併入贈與人之遺產課徵遺產稅,並繳納稅款者,該項財產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可檢附受贈財產之異動紀錄,主張免徵遺產稅,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宜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二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61)
更新日期:108-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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