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如無償變更保險單之要保人,應注意贈與稅申報規定

稅務消息 | 2021-08-25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保險法規定要保人於保險契約生效後,享有隨時終止契約並取得解約金之權利,亦得以保險契約向保險公司借款,並得指定或變更受益人等依保險契約享有財產上之權利。個人如將保單要保人無償變更為他人核屬贈與行為應按截至要保人變更日之保單價值課徵贈與稅若變更日之保單價值加計同年度內各次贈與金額超過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者應主動申報及繳納贈與稅

 

 舉例說明,甲君於100年間以本人為要保人購買多張保單,並持續繳納保費多年,嗣於105年間因故變更保單之要保人為其子,即是將105年以前繳納保險費累積之權利價值無償讓與其子,核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之贈與行為,且該等保單價值合計已逾贈與稅免稅額,甲君未依同法第24條規定,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經該局查獲,核定贈與總額1,800萬元,經減除免稅額220萬元後,核課贈與稅額158萬元,並按應納稅額處1倍罰鍰。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財政部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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