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

稅務消息 | 2021-10-05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應開立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之三聯式統一發票。如誤開立未載明買受人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之二聯式統一發票,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應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元。

 

   該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銷售對象不論是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或查定課徵之小規模營業人,均應依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以免被處罰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財政部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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