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一次收取2年租金,應於取得年度全數申報綜合所得稅

稅務消息 | 2021-10-22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課徵,係以收付實現為原則,出租人若於110年一次收取2年租金,必須於收到租金年度全數申報租賃所得因此出租人應於辦理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將全部租金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以餘額為所得額列入申報;出租人如無法舉證必要損耗及費用金額,亦可適用財政部核定之費用標準,直接減除租金收入43%之費用,以餘額為所得額,申報綜合所得稅。

   而出租人申報之後,如承租人未到期提前解約,出租人因解約有退還未到期之租金,可憑解約說明及文件向國稅局申請更正申報該筆租賃所得,經國稅局查核屬實,重新計算應納稅額,如有溢繳稅款,亦可依法退還。

   國稅局提醒,民眾出租房屋已經收到之租金,無論租賃期間多長,均須於取得年度全額列入申報;如有未依規定申報者,須於稅捐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儘速辦理補報及補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罰。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財政部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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