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適用盈虧互抵,虧損年度之投資收益應先抵減虧損

稅務消息 | 2022-02-14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或有限合夥組織的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可將經稽徵機關核定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計算應課稅的所得額。但虧損年度如有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投資收益者,應先抵減虧損後以餘額計算

 

  國稅局說明,公司或有限合夥組織的營利事業在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本期純益額扣除經稽徵機關核定前10年內各期虧損,應將各該期依同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先行抵減各該期之核定虧損後,再以虧損之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舉例如下:

1、 甲公司108年度經國稅局核定虧損300萬元,因108年度有投資國內公司獲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投資收益100萬元,申報108年度虧損扣除額為200萬元(即300萬元-100萬元)

 

2、 甲公司109年度全年所得額800萬元,於扣除108虧損扣除額200萬元後, 109年度課稅所得額為600萬元(即800萬元-200萬元)。

 

  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適用盈虧互抵規定,申報扣除前10年核定之虧損時,除應注意符合所得稅法規定適用的要件外,更應注意將虧損年度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先行抵減核定虧損後,再以虧損之餘額扣除純益額,才是正確申報方式,以免遭補稅並加計利息。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財政部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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