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表人數:勞資會議由勞資雙方同數代表組成,各為二至十五人。但事業單位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則雙方代表各不得少於五人。
二、資方代表:由雇主或雇主就事業單位熟悉業務、勞工情形者指派之。
三、勞方代表:若事業單位有工會者,由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若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由全體勞工直接選舉。
(一)勞方代表選舉事務,有工會者,由工會辦理;無工會者,由事業單位自行徵求或公告勞工推派代表。
(二)勞方代表選舉權:凡勞工年滿16歲者,有選舉權。
(三)勞方代表被選舉權:年滿20歲者, 即有被選舉權。
(四)事業單位各部門距離較遠,得按各部門勞工人數之多寡分配應選出之勞方代表人數。
(五)事業單位單一性別勞工人數占1/2以上者,其當選名額不得少於勞方應選出代表總額1/3。
(六)工會理、監事得當選為勞方代表,但不得超過勞方代表總額的2/3。
(七)勞方候補代表名額不得超過應選出代表總額。
(八)選舉日期應於選舉前10日公告。
貳.函報勞資會議勞資代表名冊:
一、勞資會議代表選出或派定後,事業單位應於十五日內將勞資會議代表名冊函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二、勞資會議代表任期為三年,勞方代表連選得連任,資方代表連派得連任。
三、資方代表得因職務變動或出缺隨時改派之;勞方代表出缺時,由候補代表依序遞補之。其遞補或改派名冊應於十五日內函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參.召開會議:
一、勞資會議至少每三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二、勞資會議開會通知,由主席於會議7日前發出,會議之提案應於會議3日前分送各代表。
三、勞資會議之主席,由勞資會議代表輪流擔任之。但必要時,得由勞資雙方代表各推派一人共同擔任。
四、勞資會議應有勞資雙方代表各過半數之出席,勞資會議的決議案須有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
五、勞資會議開會時,議案有關人員得經會議議決其列席說明解答有關問題。
六、勞資會議之議事範圍:
(一)報告事項:
1.關於上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情形。
2.關於勞工動態。
3.關於生產計畫及業務概況。
4其他報告事項。
(二)討論事項:
1.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事項。
2.勞動條件事項。
3.勞工福利籌劃事項。
4.提高工作效率事項。
(三)建議事項:
勞資會議代表在會議中所為之意思表示,其為資方代表者,應向雇主負責;其由工會會員選出者,應向工會負責。
(四)製作會議紀錄:
勞資會議舉辦後,應做成紀錄。
(五)決議事項處理:
1. 勞資會議決議事項,勞資雙方應本協調合作精神予以尊重,並由事業單位分送工會及有關部門辦理。
2. 勞資會議得設專案小組處理有關議案或重要問題。
3. 決議事項如不能實施時,得提交下次會議覆議。
勞資會議是雇主與勞工溝通的重要管道,勞工可向雇主反映實際的工作情況及勞動條件,經由雙方交流,不但可提升企業的管理效率,並可藉由此機制,形成良性互動的開端,提高公司的競爭力,經營管理者應該多多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