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獎酬制度-台灣法令規範

員工獎酬制度-台灣法令規範

員工獎酬制度-台灣法令規範
文|張信閎會計師
 
上期所討論獎酬制度的部分,主要都是著重在優缺點分析,不同的情況,會使用不同的工具,所產生的效果也不盡相同,本篇將持續深化獎酬制度在台灣的相關法令規定。
 
我國目前的獎酬制度上,主要的支付方式大致可分為現金及股票,在現金的部分主要是調薪、獎金及現金分紅等方式。而現金分紅的部分,在法令的規範上,主要就是在去年(104年)公司法增訂的第235條之1,規範的是公司當年度獲利應分派給員工的部份,必需於章程明訂。
 
除了現金之外,給付給員工的獎酬,也可以以股票的形式,在股票獎酬制度的部分,我們一般也稱之為股份基礎獎酬工具,現行台灣法令中,關於股份基礎獎酬工具的相關規定如下:
 
 
 
 
值得提醒的是,上述股份基礎之獎酬工具皆會產生酬勞成本,公司在決議給與數量之前,建議先設算相關成本,避免實際給與後產生之薪資費用大幅侵蝕公司淨利,使公司預算無法順利達成,而造成原始股東權益之損害;若給與後公司價值下跌,更失去了酬勞員工、留才之目的,員工也將不會執行其所取得之權利。
 
為吸引全球優秀人才、提升公司獲利能力,各公司應將人力資源管理作為主要競爭策略之一,除了提高員工薪資水準外,公司應打造一個連結營運策略、績效導向且具市場競爭力的
獎酬辦法,並且建立完善的人才培育制度,才能持續保有優秀人力,以利公司永續發展。
 
另員工獎酬制度係屬公司治理範疇,故除了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需經股東會決議外,原則上均由董事會依公司所需之員工激勵效果及獎酬計畫來設計相關之發行辦法及發行條件,而發行辦法及條件之設計即牽涉費用認列、法令遵循、稅務成本、股票轉讓期間甚至公司績效達成等事項,故於擬定相關辦法前,應審慎評估對公司後續之影響及預期獎酬效果,並諮詢相關專業意見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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