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紅晴.楊大昀 2017 8月號
一個晴朗的午後,會計小姐小月拿著員工旅遊補助的簽呈到了總經理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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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月:總經理,今年依職位來決定員工旅遊的補貼,跟以前的做法不同,會不會有個人所得的問題?要不要先問看看會計師阿?
威總:嗯…如果妳不確定的話,打去問一下會計師阿嘉好了。
鈴~~鈴~~
阿嘉:您好~~這裡是嘉威~~
小月:您好~~我是威總公司的會計小姐,小月。我找阿嘉會計師~~
阿嘉:我就是阿嘉。好久不見了,小月。最近好嗎?
小月:還可以啦~~工作嘛~~我們小會計不像你們會計師任重道遠,我們只求公司順利囉~~
阿嘉:哈~~我們相輔相成啦! 怎麼啦?今天應該不是打來聊天的吧?
小月:聊天基本要的,會計師,有員工旅遊補助的問題想問你啦~~
阿嘉:我就是欣賞妳,有問題一定會來跟我們確認的態度,說吧~~
小月:就是今年因為有高階經理人對公司的營運有很大的貢獻,所以我們老闆在員工旅遊補助上想多補助他們一些,這樣在公司稅務跟個人稅務上會有什麼問題嗎?
阿嘉:妳的問題很好,我們也很多客戶有遇到員工旅遊補助的問題,以下是我們事務所整理的相關資料。
營利事業舉辦員工國內旅遊,帳務應如何處理?是否須併計員工所得課稅?
1營利事業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其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應先在職工福利金項下列支,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得以其他費用項目列帳。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免視為員工所得。
惟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旅遊部分,應認屬各該員工之其他所得,由職工福利委員會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至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確由營利事業負擔者,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2營利事業未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應先以職工福利項目列帳,超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第8款限定額度部分,得以其他費用項目列帳。又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免視為員工之所得。
惟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旅遊部分,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犒賞方式 |
公司支出 |
職工福利委員會支出 |
未設立職福會 |
已設立職福會 |
舉辦餐會 |
應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支,超過福利金提撥標準部分,再以其他費用科目列支。 |
應先在職工福利項下支應,超過內政部規定之動支標準部分,可列為公司其他費用。 |
為公司康樂經費,由職工福利金項下支應,免視為員工個人所得。 |
員工旅遊 |
全體員工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限制條件 |
該補助旅費是為員工薪資所得,由公司辦理所得扣繳事宜。 |
同左及同上 |
該補助旅費視為員工其他所得,職福會應於隔年1月底前填報免扣繳憑單。 |
發給獎金 |
為員工非固定薪資所得,應按給付金額5%,如合併當月薪資發放時,亦可查表扣繳。 |
為員工其他所得,給付時免辦理扣繳,但應於隔年1月底前填報免扣繳憑單。 |
餽贈禮品 |
除按購買價格或自製成本計算員工資所得,辦理所得扣繳事宜外,該犒賞之禮品應視為銷貨,由公司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
同上 |
注意!
職工福利委員會在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時,應先扣掉員工薪資提繳部分,因員工在薪資提繳福利金時,該部分薪資已取得年度課徵綜合所得稅,因此免再視為員工之所得,自薪資自提部分就不須扣繳及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另若給付福利金全額全年不超過新臺幣一千元者,也免列單申報,請福委會承辦人員要注意此部份細節,以免損及員工權益。
阿嘉:所以如果有條件限制的部分,一樣可以這樣做,但要記得幫該職員申報所得。
小月:嗯嗯~~~我大致上瞭解了,我再跟威總報告這個狀況,如果有什麼問題,會再打電話跟你請教。謝謝會計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