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蔡佳峻 會計師 2022年6月號
自2019年8月中政府開始協助境外資金回台,並設置為期兩年的專法。或多或少解決過往企業透過境外公司,規避或延緩稅負,而造成藏富於境外公司的狀況,政府給了條活路,過往的恩怨情仇,願意出面就一筆勾銷。那未來呢?
即將於2023年上路的受控外國公司CFC新制,則是用以杜絕未來類似的情況再度發生,本期阿嘉會計師將以3W1H來為大家解析立法緣由以及影響的層面。
WHY 為什麼要實施受控外國企業制度
(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CFC)
我國稅法對於海外投資收益之課徵,以實現為原則,也就是說當被投資公司分配盈餘時才課稅。在實務上許多台商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如BVI或SAMOA等地)設立由台灣公司或台灣個人控制的外國企業,進行間接投資或貿易行為,若此外國企業在盈餘不分配的情況下,我國即無法針對外國企業獲利的部分課徵應有之所得稅。此次實施CFC就是以「穿透式課稅」的方式,解決過去將獲利保留在低稅負國家之企業且不分配,造成規避或延緩企業及個人海外所得課稅的漏洞。
WHAT CFC內容是什麼
外國企業之股東 | 台灣法人 | 台灣個人 |
適用法令 | 所得稅法第43條之3 |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之1 |
構成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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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負效果 | 認列投資收益,計入所得額 |
計算海外營利所得, 計入基本所得額 |
豁免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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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左 |
WHO 誰會受到影響
有透過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外國企業進行間接投資或貿易行為之外國企業股東(台灣法人或個人),將可能分別適用所得稅法第43條之3或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之1,將該外國企業當年度盈餘計入所得額課稅。
HOW 如何因應
由於每個個案的狀況不一,最適方案因人而異,在此先提供幾個方向給大家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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