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廖經文 會計師
為協助企業達成碳中和目標,並落實「2050淨零轉型」的國家政策,臺灣碳權交易所(以下簡稱「碳交所」)於112年8月7日揭牌,碳權交易則於112年12月22日啟動,首日有45家企業購買,並創下8.8萬噸的交易量,首批購買的企業除了14家金控公司外,主係台積電、鴻海及中鋼等排碳大戶。
雖然溫室氣體盤查及碳中和等議題持續炎上,但企業在評估是否要透過碳交所購買碳權之前,建議先了解以下幾個議題,擬分述如下:
1.什麼是碳權?
碳權係指溫室氣體的排放權,通常以「公噸二氧化碳當量」(tCO2e)為單位,1公噸的碳排即為1單位。碳權是各國邁向淨零排放時採取的手段之一,其獲取來源包括強制性市場與自願性市場。
「強制性市場」為政府依據產業別,分配給各企業不同額度的排放權(Carbon Permit/Allowance),藉以控制國家總排放量,達成減排目標。
「自願性市場」則由企業主動發起,透過執行造林、使用再生能源設備等減量計畫取得減量成效,並經國際機構或政府認證後取得之碳權(Carbon Credit),是一種「碳抵換」(Carbon Offset)的概念。
2.碳交所的營運項目?
臺灣碳權交易所營運項目分為國內碳權交易、國外碳權買賣,以及碳諮詢與教育訓練三大部分。
國內碳權交易包括自願減量額度交易及增量抵換交易二類,以滿足企業抵減碳費、實現碳中和及因應環評抵換等需求;另外,攜手具公信力的國際認證機構,推出國外碳權交易板塊,提供高品質的國際碳權買賣支援。至於碳諮詢及教育訓練,係與國內大專院校共同推動訓練課程,並與國際專業機構合作,導入 ISO 認證標準、碳足跡與碳中和課程,培育專業人才。
3.碳交所的碳權性質?
A.國內碳權交易:
a.自願減量額度交易 :
係企業向環境部申請自願減量專案……例如:使用再生能源、低碳燃料轉換、能源效率提升、低碳運輸等,經審查通過後據以執行,於執行完成後提出監測報告及相關文件,經審查核准具實際減量成效後取得之減量額度(碳權)。
b.增量抵換交易 :
依據氣候變遷因應法,環境部審查事業新設或變更排放源達一定規模者……例如:園區興建、高樓建築開發等,應依溫室氣體增量之一定比率進行抵換;其抵換來源除了減量額度外,亦包含事業執行汰換老舊汽機車為電動車、汰換空調設備為高效率空調設備、汰換照明設備為高效率照明設備等減量措施,並依規定計算、送審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減量效益(碳權)。未來增量抵換平台亦由碳交所負責,購買之碳權可用來抵換環評開發所增加的溫室氣體排放。
B.國外碳權交易 :
碳交所已與國際獨立機構黃金標準(Gold Standard, GS)簽約,將國際碳權引進國內,企業可購買國外碳權,實現碳中和或供應鏈減碳的需求。
海外碳權商品已於112年底上架,國內碳權交易則須待「氣候變遷因應法」相關子法及政策確定後才能進行。
4.碳交所的主要交易規則?
買賣對象 | 買方以本國法人為限;賣方得為外國或本國法人 |
交易時間 | 平日上午9時至下午3時30分,假日與國內銀行業通行假日相同 |
交易方式 | 需預收碳權及交易款項 |
成交價格 | 依牌價零售,而非像上市櫃公司之股價採撮合方式 |
額度交易單位 | 1公噸二氧化碳當量或其整倍數 |
計價幣別 | 以美金計價,四捨五入至小數點以下第二位為止 |
碳權上架標準 | 應符合:碳權核發機構經碳交所認可、碳權之年份為5年內、減碳事實已發生、碳權專案符合3項以上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DGs)等標準 |
禁止轉售 | 買方購買碳權後僅能持有、註銷或移轉至碳交所認可之額度核發機構開立之帳戶 |
5.目前可交易的碳權種類?
目前環境部僅同意經過 GS 認證,位於亞洲、非洲、南美洲等七個國家的碳權項目上架,首批的碳權種類包含潔淨水源、太陽能發電、風力發電及沼氣發電,預計存貨量可以出售到今年2月;第二批商品碳交所預計3月上架,雖尚未正式啟動篩選,但方向上將納入自然碳匯,如植樹造林等碳權商品,並引進 Verra 等其他額度核發機構的碳權,讓企業有更多元的商品選擇。
6.碳交所碳權的使用及限制?
目前供交易之碳權,係非屬氣候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認可之「國外減量額度」,僅供買方用於國際供應鏈之減碳目標或符合自身永續發展(ESG)等需求,但實際仍視個別供應商要求而定,例如:目前架上的碳權並非蘋果供應鏈要求的碳移除碳權,故恐不適用相關之碳抵免。
目前的國外減量額度之最終用途為註銷,買方才能宣告其抵銷相關的排放量。另現行買賣的國際自願性碳權,不能拿來抵免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碳關稅),也不能抵免國內碳費及環評承諾,故如首日買家玉山金、開發金與鴻海等皆表示,購買碳權係用於宣告自身的碳中和之用;未來環境部將訂定境外碳權認可準則,經過認可的海外碳權才能用來抵碳費,但也會訂定抵減上限。
7.取得碳交所碳權之會計處理?
因透過碳權平台取得之減量額度,係無實體之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且未賦予持有人收取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之權利,故符合「無形資產」之定義,企業應評估持有之碳權之耐用年限係屬有限或非確定,後續進行減損評估。
碳權之原始認列金額,係購買價格加計為使該碳權達到預定使用狀態之任何直接可歸屬之成本;另目前自碳交所購買之碳權僅供自願性碳抵換,最終只能註銷,故應於註銷碳權時認列排放費用,參考分錄如下:
取得日
借:無形資產–碳權
貸:應付款項 / 現金
註銷碳權
借:排放費用
貸:無形資產–碳權
註:以下碳權尚非現行碳交所交易之碳權,或碳稅/費之法規仍未上路,故相關之會計處理未來再行分享:申請自願減量專案取得減量額度、依環評涉及增加溫室氣體排放量而應進行增量抵換、自國外政府無償取得排放額度。
8.有無其他碳權交易平台?
如果是國際碳權,許多國際平台都可以買,例如:總部設在英國倫敦的 Carbon Trade Exchange(CTX)、新加坡氣候影響力交易所(Climate Impact X,CIX)或 GS 兼營的碳權交易平台等,企業可以貨比三家。
透過臺灣碳交所購買碳權的好處是語言相通,可以減少跨國溝通成本,且上架之碳權已經過審查,可避免買到幽靈碳權之風險,另外,碳交所背負的是政策責任,目的是協助企業減碳、確保我國碳權交易公平且透明,而非以營利商業模式運行,但若是有大量需求的大型或國際供應鏈企業,恐仍有上其他國際平台購買之需求。
回到本文的標題,購買碳交所的碳權可以“賺錢”嗎?相信大家看完上述已經知道答案是“不行”,因為碳權買賣價格並非以撮合方式進行,且所買之碳權最終只能註銷,供自身宣告碳中和之用。
在自願性碳交易市場,買方所買的其實不是「排碳許可權」,而是「別人的減碳努力成果」,無法實際減少買方的碳排放量,故CBAM不接受購買自願性減量碳權進行碳排放折抵。企業為了因應氣候變遷及永續發展,首要的任務仍是盡力於營運流程中進行節能減碳,而非將碳權當作萬靈丹或贖罪券,且碳權也可能存有虛假或漂綠的風險;只有當企業窮盡方法和策略,最後仍有少量的溫室氣體或碳排放量無法消除時,才適合將碳權做為達成淨零排放或碳中和的輔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