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修正案介紹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修正案介紹

 立法院於103年5月通過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修正案,並於103年6月4日經總統令公布,相關子法規預計於半年內(最晚於103/12/4前)會制定並公布,以利企業適用,茲將此次修正條文介紹如下,供大家參考!

註:依「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中小企業,指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並合於下列基準之事業:

一、製造業、營造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者。
二、除前款規定外之其他行業前一年營業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者。


各機關基於輔導業務之性質,就該特定業務事項,得以下列經常僱用員工數為中小企業認定基準,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製造業、營造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者。

二、除前款規定外之其他行業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一百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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