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犒賞方式 | 公司支出 | 職工福利委員會支出 | ||
| 未設立職福會 | 已設立職福會 | |||
| 舉辦餐會 | 應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支,超過福利金提撥標準部分,再以其他費用科目列支。 | 應先在職工福利項下支應,超過內政部規定之動支標準部分,可列為公司其他費用。 | 為公司康樂經費,由職工福利金項下支應,免視為員工個人所得。 | |
| 員工旅遊 | 全體員工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限制條件 | 該補助旅費是為員工薪資所得,由公司辦理所得扣繳事宜。 | 同左及同上 | 該補助旅費視為員工其他所得,職福會應於隔年1月底前填報免扣繳憑單。 | |
| 發給獎金 | 為員工非固定薪資所得,應按給付金額5%,如合併當月薪資發放時,亦可查表扣繳。 | 為員工其他所得,給付時免辦理扣繳,但應於隔年1月底前填報免扣繳憑單。 | ||
| 餽贈禮品 | 除按購買價格或自製成本計算員工資所得,辦理所得扣繳事宜外,該犒賞之禮品應視為銷貨,由公司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 同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