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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區分 |
免稅商店 (國際線) |
離島免稅 購物商店(國內線) |
| 法源依據不同 |
關稅法第61條
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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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建設條例第10條之1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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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稅範圍相同 |
免徵關稅、貨物稅、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營業稅稅率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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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免稅商店完全相同 |
| 免稅額度規定 | 基於各國對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及免稅菸酒均有限額及限量規定,因此,未規定出境旅客之購買限額及限量。 |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銷售貨物予旅客,並由其隨身攜出離島地區至臺灣本島或其他離島地區之免稅品目、數量、金額,其範圍如下: 1.酒類:每人每次1公升以下,全年合計數以十二次為上限。
2.菸品:捲菸每人每次二百支以下,或雪茄每人每次二十五支以下,或菸絲每人每次一磅以下,全年合計數以十二次為上限。
3.前二款以外之貨物,銷售金額在新臺幣六萬元以下者。
酒類:每人每次1公升以下,全年合計數以十二次為上限。
菸品:捲菸每人每次二百支以下,或雪茄每人每次二十五支以下,或菸絲每人每次一磅以下,全年合計數以十二次為上限。
前二款以外之貨物,銷售金額在新臺幣六萬元以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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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銷售對象不同 | 限入、出境及過境旅客 | 持有護照、旅行證件或身分證明文件之旅客 |
| 目前設置情形 |
桃園機場(4家) 松山機場(1家) 台中機場(2家) 高雄機場(2家) 花蓮機場(1家) 基隆港(2家) 金門(1家) 馬祖(1家) |
澎湖(1家) 馬祖(2家) 綠島(1家) 小琉球(1家) 金門(4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