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造業及其技術服務業 營業衝擊補貼 FAQ

作者: 經濟部 工業局 / 發布日 : 2021-06-03

一、申請資格與業別


Q1  請問「製造業及其技術服務業」與「商業服務業」補貼措施為何不同?有哪些諮詢窗口或管道?


一、措施不同:

(一) 因本次本土疫情升溫,國內相關管制措施更為嚴格,禁止室內 5 人以上、室外 10 人以上之聚會,導致內需型商業服務業受嚴重衝擊,因此商業服務業本次採用新制補貼機制,110 年 5-7 月中任一個月營業額衰退 50%以上,定額補貼每人 4 萬元,期望可提供受創最嚴重業者紓困補貼費用,協助其度過營運困境。

(二) 製造業及其技術服務業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措施(下稱本措施)自 109 年第 2 季起已持續推動 1 年,曾獲得補貼業者對申請作法、應附申請文件與應配合事項等申請規定已相當熟悉,如再調整機制,可能造成業者困擾。

 

二、本措施聯絡管道: 

(一) 網站
1.線上申請網站 
2.經濟部產業競爭力發展中心網站

(二) 客服窗口 

1.經濟部 1988 紓困振興專線。
2.經濟部產業競爭力發展中心:0800-000-257。
3.中區:04-2358-7591
4.南區:07-715-1900

 

 

Q2  請問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包含哪些行業?

 

一、製造業:須依法辦理工廠登記(依法免辦工廠登記者應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

二、技術服務業:

(一) 係對製造業實際提供相關技術服務之行業,其營業項目屬自動化服務、資訊服務、智慧財產技術服務、設計服務、管理顧問服務、研究發展服務、檢驗及認驗證服務、永續發展服務、資料經濟服務、系統整合服務、資訊安全服務或人工智慧技術服務等類別。

(二) 製造業相關技術服務業者,應檢附 108 年 1 月起對製造業提供技術服務的實績之合約與發票,或雙方用印報價單與發票。

 


Q3  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申請資格為何?

 

一、受疫情影響 110 年 4 至 6 月任一期或任一個月營收較 107 年或 108 年或 109 年同期或同月營收減少 5 成以上。

二、業者須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之營利事業,或無上述登記而有稅籍登記之營利事業。

三、製造業須依法辦理工廠登記或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免辦工廠登記證明文件。

四、免辦工廠登記為符合經濟部「工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及面積電力容量熱能規模認定標準」第 2 條及第 3 條免辦工廠登記門檻者,只要廠房面積未達 150 平方公尺及電力容量熱能未達 75 千瓦,但食品業等須符合設廠標準者或 17、18、19 類工廠門檻為未達 50 平方公尺及電力容量熱能未達 2.25 千瓦者,請向縣市政府申請核發免辦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若超過前述工廠登記門檻,請檢附工廠登記核准文件,或臨時工廠登記核准文件或特定工廠登記文件。

五、製造業相關技術服務業者,應檢附 108 年 1 月起對製造業提供技術服務的實績之合約與發票,或雙方用印報價單與發票。

六、申請事業如屬依產業創新條例第 46 條之 1 規定公告之工業區閒置土地清冊之土地所有權人原則不得申請,經認定土地繼受人於法定期間有積極建廠事實者除外。

七、申請事業如屬本國事業且設有分公司者,應以總公司名義提出申請。如屬外商於國內設分公司者得以分公司名義提出申請。

八、申請事業如屬興櫃、上市櫃公司,110年上半年或第2季每股盈餘(Earnings Per Share;EPS)須為負值或有營業損失。

 

 

Q4  何時可以申請?實施期間為何?

 

一、受理申請自公告日起至經費用罄為止,或最遲至 110 年 8 月 2 日;補貼期間最長為 110 年 4 月至 6 月三個月份。

二、本部得視疫情發展情況及經費補貼情形調整相關內容並再次公告。

 

 

Q5  如何計算營業額減少 50%以上?

 

一、有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且須開立統一發票者:

(一) 於 110 年 5 至 6 月期間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或核定書(401、 403)之合計營業額較 109 年或 108 年或 107 年同期之合計營業額減少 達 50%。

(二) 於 110 年年 4 至 6 月期間任 1 個月營業額較 109 年或 108 年或 107 年 同月之月營業額減少達 50%。

二、無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且無須開立統一發票者:得以 405 表 110 年年 4 至 6 月之月平均營業額較 109 年或 108 年或 107 年同期之月平均營業額減少達 50%認定。


上述的「營業額」為扣除退回及折讓後之銷售額總計,且不含股利、出售固定資產或土地等業外收入。

 

 

Q6  計算營業額衰退比例時,可扣除哪些業外收入項目?



一、申請須知「捌-審查及查核作業」一、(二)規定:申請事業之艱困要件 以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提出認定者,其營業額為扣除退回及折讓後之銷售額總計,且不含股利、出售固定資產或土地等業外收入。

二、除前述申請須知明訂之業外收入項目外,若申請之事業單位主張應扣除其他項目的業外收入時,應主動反映並提供相關證明資料,審查單位將予覈實審查認定是否列入扣除項目。

 

 

Q7  我是合法免辦理稅籍登記的業者,可以申請嗎?

 

不可以,申請事業須有稅籍登記,且須為營業中。

 

 

Q8  外資企業可以申請嗎?

 

可以。只要是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之營利事業,或無上述登記而有稅籍登記之營利事業皆可申請。

 

 

Q9  請問受補助企業有甚麼義務?


受補助企業於受補助期間應有下列之義務:

一、除配合國家防疫政策之調整及依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各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外,不可實施減班休息(無薪假)、裁員(資遣)或對員工減薪等減損員工權益之行為;前述減班休息(無薪假)及裁員(資遣)係依勞動部提供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統計總表及資遣通報事業單位名冊予以認定。

二、不可有解散或歇業情事。

三、不可重複受領本部或其他政府機關之薪資補貼或營運資金補貼。

 

Q10  減班休息(俗稱無薪假)已經向勞動部申報到 4、5 月,可否撤回之後申請薪資補貼?


一、若減班休息(無薪假)已申報但尚未實施,經向勞動部申請撤回核准後,可申請補貼。

二、若減班休息(無薪假)已申報且已實施,則不可申請補貼。

 

 

Q11  5 月放無薪假,4 月及 6 月能不能申請補貼?

 

可以,詳如以下說明:

一、若申請業者艱困事實發生於 110 年 4 月且「補貼期間」無實施減班休息 (無薪假)、裁員(資遣)或對員工減薪等減損員工權益之行為者(除配合國家防疫政策之調整及依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各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外,不在此限),則可補貼 110 年 4 至 6 月。

二、承上,若 5 月有實施無薪假,4 月及 6 月未實施無薪假,依前述補貼期間補貼之規定,申請事業可申請 4 月及 6 月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已申請過 109 年第 2 季、第 3 季、第 4 季或 110 年第 1 季者,不補貼營運資金)。

 

 

Q12  疫情期間公司歇業,這樣可否申請?

 

不可以,依規定補貼期間不可有解散或歇業情事。

 

 

Q13  能以個別分公司營業額來認定是否衰退 5 成嗎?

 

一、不能,須以總公司整體營業額來認定。

二、如為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則以其在臺所有分公司營業額之總額認定。

 

 

Q14  因營業困難有積欠政府費用(例如:健保費),這樣還能領取政府補貼嗎?

 

可以,只要符合申請資格即可申請。

 


Q15  如有多個營業項目,是否只要其中 1 項符合所列業別即可申請?

 

一、須視其登記之營業項目是否為申請事業之主要營業項目,且須符合須知前述製造業及其技術服務業所列適用業別。

二、倘申請事業行業別係依公司法第 17 條、有限合夥法第 11 條或商業登記 法第 6 條,按其他法令規定應取得本部以外其他機關之許可者,其行業別以許可項目認定之,行業別與申請資格不符者,本部得駁回申請。

三、申請事業行業別認定如有疑義時,主辦單位或執行單位得要求其提供稅籍登記行業代號各項目之營收比例及相關佐證資料,本部得以佔比較高者認定其行業別,行業別與申請資格不符者,本部得駁回申請。

四、如為製造業相關技術服務業者,應檢附 108 年 1 月起對製造業提供技術服務的實績證明文件。

 


Q16  申請業者公司登記及稅籍登記的營業項目僅有批發零售業,且有辦理工廠登記,能不能申請補貼?


可以,申請事業只要依法辦理工廠登記或提出免辦工廠登記證明(依法免辦工廠登記者應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即可以製造業申請。

 


Q17 動漫業可否申請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


本次補貼對象為製造業及其技術服務業者,其中技術服務業係指對製造業實際提供相關技術服務之行業,其營業項目屬自動化服務、資訊服務、智慧財產技術服務、設計服務、管理顧問服務、研究發展服務、檢驗及認驗證服務、永續發展服務、資料經濟服務、系統整合服務、資訊安全服務或人工智慧技術服務等類別,動漫業者若其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有上述行業別,且有 依規定繳稅並有對製造業提供技術服務實績者,即可申請。

 


Q18 閒置土地已轉售,能不能申請補貼?


申請事業之閒置土地轉售後,應向當地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登記謄本(有標示塗銷註記該筆土地之紀錄),並向所在地工業區服務中心申請移除公告之工業區閒置土地清冊之土地所有權人,並獲核准者,則可申請補貼。

 

 

 

二、補貼內容

 

Q19  補貼內容及範圍為何?


一、薪資補貼:以申請事業於補貼月份支付每一本國員工(以下簡稱員工)每 月薪資之 40%計算,如每一員工每月薪資之 40%超過新臺幣 2 萬元者, 以新臺幣 2 萬元計之。認定如下:

(一)員工之認定:該員工須在申請事業 110 年 3 月之全職員工清冊內,而且不含下列人員:
1.110 年 3 月至 6 月之部分工時者。
2.110 年 4 月至 6 月離職之員工。
3.110 年 4 月至 6 月到職之員工。

(二)每一員工每月薪資認定:以每一員工 110 年 3 月經常性薪資且有實際撥付為準(每月給付員工之工作報酬,包括本薪與按月給付之固定津貼及獎金)核給。

 

二、營運資金補貼:

(一)依申請事業 110 年 3 月全職員工清冊,扣除部分工時工作者之人數 後,再乘以 1 萬元計算之。

(二)109 年 4 月至 6 月、7 月至 9 月、10 月至 12 月或 110 年 1 月至 3 月曾獲得補貼者,不再補貼。

 


Q20  補貼期間如何認定?


自發生艱困事實之月份起,最多補貼 110 年 4 至 6 月 3 個月份,說明如下:

一、艱困事實發生於 110 年 4 月者,補貼月份為 110 年 4 至 6 月。

二、艱困事實發生於 110 年 5 月者,補貼月份為 110 年 5 至 6 月。

三、艱困事實發生於 110 年 6 月者,補貼月份為 110 年 6 月。

 

 

Q21  補貼款會一次撥付或每月撥付?


一、4 月及 5 月薪資補貼、營運資金經審查合格後一同撥付。

二、若案件無異常或繳付資料完備,6 月薪資補貼原則於 8 月底前撥付,仍會依政府經費核發情況調整撥付時間。

 


Q22  請問薪資補貼是給企業還是給員工?


一、補貼的目的是協助企業在不裁員及減薪的情形下,維持員工就業。

二、補貼款是撥給企業,但企業有照顧員工之義務,受補貼企業須以 110 年 3 月經常性薪資水準發給員工。

 

 

Q23  請問薪資補貼是替員工加薪嗎?


一、不是加薪。企業是否加薪由企業自行決定。

二、補貼的目的是協助企業在不裁員及減薪的情形下,維持員工就業。

 


Q24  薪資補貼需要每月申請嗎?

 

申請 1 次即可,惟若員工人數有變動,則需要主動申報異動情形,主辦單位會依異動情形調整補貼薪資金額。

 

 

Q25  發票清冊應填未稅,還是含稅金額?


未稅,因申報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時為未稅金額,檢附發票清冊是為核對前述申報書之拆分月份金額是否符合,故發票清冊應填未稅金額;若當期有折讓金額,請併列或加附其他佐證文件。

 


Q26  EPS 是要檢附合併報表,還是拆分報表?


1. 合併報表,EPS 或營業損失數據係以公開觀測資訊站所公告財務報表資訊加以認定,其財務報表依規定係以集團合併報表予以編列。 2. 申請事業如屬興櫃、上櫃或上市公司,110 年上半年度或第 2 季每股盈餘 (Earnings Per Share;EPS;合併報表)應為負值或有營業損失,申請 時請檢附自結 110 年上半年度或第 2 季綜合損益表;屬興櫃公司為證明 第 2 季每股盈餘為負值或有營業損失,則應依本須知規定期限提交 110 年 第 2 季合併財務報告暨會計師核閱報告。

 


Q27  申請研發補助,能不能申請薪資補貼?


可以,但補助之員工薪資,不可同 1 人同 1 月同時編列研發補助及薪資補貼,且補貼後薪資不得超過原領薪資。

 

 

 

三、員工人數及薪資

 

Q28  全職員工如何認定?


一、企業有幫其投保勞保的員工,且投保薪資大於基本工資,並且可以出具證明者,皆可認定為全職員工。

二、若沒有勞保,可以就業保險、勞退之投保薪資認定。

請準備勞保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或勞工退休金計算名冊)電子檔案,以利申請時上傳系統。

 


Q29  所稱之員工是否包含兼職人員?打工?時薪人員?


不包含,僅包含全職員工。

 


Q30  取得薪資補貼後,員工人數有變動,如何處理?


若員工有離職,就必須主動申報。

 

 

Q31  取得一次性營運資金補貼後,員工人數有變動,如何處理?


不會影響,但人數以 3 月全職員工人數加以認定。

 


Q32  什麼是經常性薪資?


一、參考主計總處之定義:指每月給付受僱員工之工作報酬,包括本薪與按月給付之固定津貼及獎金;如房租津貼、交通費、膳食費、水電費、按月發放之工作(生產、績效、業績)獎金及全勤獎金等;若以實物方式給付者,應按實價折值計入。

二、以上均不扣除應付所得稅、保險費及工會會費,不含加班費(即使固定每月加班也一樣)。


Q33  如員工 3 月中到職,並以其實際工作的天數比例給薪,該員工的經常性薪資是以他完整 1 個月在職的薪資計算,或以其 3 月實領的經常性薪資的部份計算?

 

以推算完整 1 個月在職之經常性薪資計算。

 

 

Q34  員工在 3 月底前離職的話,是否算在 3 月的全職員工清冊內?


退保日期在 3/31(含)以前者,皆不列入計算。

 


Q35  4 月份以後(含 4 月)到職的員工也納入員工人數計算範圍嗎?


不算入,以 3 月份之在職全職員工名單為限。

 


Q36  非本國籍勞工、建教生可以列入補貼的員工人數嗎?


一、政府政策為照顧本國籍勞工,外籍勞工不可列入補貼人數。

二、建教生如為本國籍人士且為公司全職勞工,有投保勞保、就業保險或勞退,且投保薪資大於基本工資,並且可以出具證明者,皆可列入計算。

 


Q37  有一些員工是在職業工會投勞保,有一些是雇主投保,都可以列入計算嗎?一定要有勞保才能申請嗎?


雇主有為員工投保勞保、就業保險或提撥勞工退休金,且投保薪資大於基本工資,並且可以出具證明者,皆可列入計算;也就是說,員工如於職業工會投勞保,而雇主有為該員工投就業保險或勞退提繳即可申請。

 


Q38  員工因居家檢疫或居家隔離無法上班,公司還可以申請該名員工的薪資補貼嗎?


如員工有投保勞保、就業保險或勞退,且投保薪資大於基本工資,並且可以出具證明者,皆可列入計算。惟企業仍須給付該員工居家檢疫或居家隔離期間薪資。

 

 

Q39  員工因職災導致公傷而由保險公司給付員工薪資者,可以計入薪資補貼內嗎?


不可以,公司若未給付員工薪資,計算薪資補貼時應扣除該員工;若職災期間公司如有給予經常性薪資才得以計算該員額。

 

 

Q40  超過投保的年資上限的勞工,可以列入計算嗎?


有就業保險或勞退證明者,皆可列入計算。

 


Q41  若現在幫員工納保,可以列入計算嗎?


不可以,只有 3 月份在投保名單內的全職員工可以列入。

 

 

Q42  若 4 月份以後有新增員工,可以列入計算嗎?


不可以,只有 3 月份在投保名單內的全職員工可以列入。

 

 


Q43  每月獎金金額不固定,是否也可以列為經常性薪資?


可以,但需為按月發放之獎金,以 3 月當月的經常性薪資計算,故 3 月的獎金是多少就算多少。

 

 


Q44  負責人(雇主)是否算入補貼員額內?


雇主如兼具勞工身分,補貼金額計算以「本國全職員工及薪資清冊」認定,雇主在前述清冊上即可列入。

 

 


Q45  一人公司有稅籍、無投保、無員工,是否可以申請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


一、可以,申請公司員工僅負責人 1 人,無法申辦勞保、勞退、就業保險可 以提出申請。

二、為順利於線上系統送出申請,請於申請系統勞保證號欄位填寫 「00000000A」,上傳「薪資證明」及「勞保證明」自製文件,並註明為僅負責人 1 人公司,同時上傳附件 4「本國全職員工及薪資清冊」,並填寫負責人 1 人資料。

三、前述情況的案件,申請員工限為負責人本人,經常性薪資只能以 110 年 度基本工資 24,000 元計算補貼,此外,該位負責人,本季申請期間僅補貼以一次,不可重複列於其他公司申請補貼,且不可重複受領其他政府機關之個人紓困津貼或補貼。

 

 

Q46  若 4 月、5 月或 6 月離職 5 人,但又補進 5 人,是用原人數計算?


一、不是,薪資補貼以 3 月員工人數為基準,須扣除離職之 5 人,且新到職之員工 5 人不計入。

二、一次性營運資金不受影響,以 3 月全職員工人數計算。

 


Q47  若今年 3 月業績不好,員工獎金變少,故實領薪資比原先投保薪資還低,請問申請薪資補貼時,要用投保薪資的 4 成補貼,還是 3 月實領薪資為主?


需以 3 月實領的經常性薪資計算。

 


Q48  曾經減薪,還可以申請嗎?薪資補貼如何計算?

 

一、補貼期間不可減薪,於獲得補貼前減薪仍可申請。
二、以 3 月給付員工之經常性薪資 4 成計算(不論 3 月份之薪水為原薪或減薪後),每人每月上限 2 萬元。

 

 

Q49  老員工共體時艱於 3 月自願減薪,還可以申請嗎?

 

一、可以,其減薪並非在補貼期間。

二、薪資補貼會以 3 月份實領的經常性薪資估算,且補貼期間不可以減薪。

 


Q50  公司員工 3 千多人,勞保局的勞保清冊只能下載 TXT 檔,無法提供 PDF 檔, 該如何處理?

 

勞保局勞保清冊只要超過 2,000 筆資料,只能下載 TXT 檔,為符合提供 PDF 檔之申請規定,可依下列 2 種方式擇一處理:

一、請在勞保清冊申請畫面中,選擇投保薪資級距,依不同薪資級距下載多份勞保清冊(通常不會超過 2,000 人),即可以 PDF 檔下載。

二、於勞保局下載勞保清冊 TXT 檔,轉成 PDF 檔申請。

 

 

 

四、如何申請


Q51  申請補貼需要準備哪些文件?


一、申請書。

 

二、符合艱困要件之下列證明文件:

(一)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

1.如於本申報書中拆分單月營業額者,應於申報書註明各單月營業額並加蓋申請事業大小章及應檢附所拆分各單月統一發票明細表。

2.申請事業申請時尚未完成營業稅申報,致無法提出上述文件者,應檢附加蓋申請事業大小章之自結營收報表及其統一發票明細表。

(二) 營業稅核定稅額繳款書(405):無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且無須開立統一發票者,應檢附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調降查定銷售額證明文件(405 表之單月營業額拆分係以當期之月平均營業額認定)。

 

三、110 年 3 月之本國全職員工及薪資清冊(附件四),全職員工應至少檢附以下列文件之一證明:

(一) 勞保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但不包括部分工時員工。

(二) 就業保險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但不包括部分工時員工。

(三)勞工退休金計算名冊。

補貼期間員工人數如有異動者,最遲應於 110 年 7 月 20 日前提交異動名冊。如有離職者,申請事業於檢附異動名冊時,應說明其離職原因。

 

四、由金融機構出具之 110 年 3 月月薪資轉帳證明,無金融機構出具之薪資轉帳證明者得以員工簽章之薪資印領清冊代之;前述視為員工 1 人之情形者,得免檢附 110 年 3 月全體員工及薪資清冊與薪資轉帳證明文件。

 

五、申請事業存摺影本。

 

六、申請事業如屬製造業相關技術服務業者,應檢附 108 年 1 月起提供製造業相關技術服務實績之合約與發票,或雙方用印報價單與發票。

 

七、申請事業如符合 110 年上半年或第 2 季每股盈餘(Earnings Per Share; EPS)應為負值或有營業損失規定者,應檢附自結 110 年上半年或第 2 季綜合損益表(應與公開資訊觀測站後續公告資料相符);興櫃公司如為證明第 2 季每股盈餘為負值或有營業損失,則應於 110 年 8 月 16 日前 提供 110 年第 2 季合併財務報告暨會計師核閱報告。

 

 

Q52  紙本申請還是網路申請?


一律採線上申請,申請如有困難可洽各服務窗口或可撥打專線(0800-000-257)詢求協助,並於截止日 18:00 前完成取號及案件送出;紙本申請者,不予受理。

 


Q53  如公司有多個保險證號,要如何提交附件四的全職員工清冊?

 

請至下載區存取附件四範本檔案,於檔案中「保險證號」欄位填寫您的所有證號(請以頓號分格),下方清單請接續填寫所有證號之員工資料,敬請優先使用勞保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上的資訊,該員只列入於勞工退休金計算名冊時,才建議使用勞工退休金計算名冊上的資訊;並請準備勞保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或勞工退休金計算名冊)電子檔案,以利申請時上傳系統做為審核時之佐證文件。

 

 

Q54  提出申請的人是企業還是員工?


本措施是由企業提出申請。

 

 


五、其他

 

Q55  補貼款是現金或匯款?


補貼款均以匯款方式撥付企業帳戶。

 


Q56  請問業者申請後多久可以獲得撥款?

 

原則上薪資補貼分 2 期撥付:

一、第一期給付於完成申請經審查合格後撥付不含最後一個月之薪資補貼(如艱困事實發生於 110 年 4 月者,撥付 4 月至 6 月薪資補貼;如艱困事實發生於 110 年 5 月者,撥付 5 月薪資補貼;如艱困事實發生於 110 年 6 月者,撥付 6 月薪資補貼)。

二、第二期給付,撥付所餘薪資補貼款項。申請事業員工人數如有異動,應於 110 年 7 月 20 日前提供補貼月份員工異動名冊,據以審查撥付所餘薪資補貼款項;另申請事業申請時,以檢附自結營收報表認定營收減少事實者,應於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後,提交對應期間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及其尚未提交之單月統一發票明細表;屬興櫃公司為證明第 2 季每股盈餘為負值或有營業損失,則應依本須知規定期 限提交 110 年第 2 季合併財務報告暨會計師核閱報告。

三、營運資金補貼之給付,於審查合格後一次撥付至申請事業指定之帳戶。

 


Q57  薪資補貼款及一次性營運資金補貼為應稅或免稅?


補貼款為免稅,依據紓困特別條例第 9 條之 1 條文規定,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免納所得稅。

 

 

Q58  補貼款會被追回嗎?


企業有下列各款情形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補貼,並追回款項:

一、申請文件之內容不實或自結營收報表與對應期間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營收數字不符。

二、未配合主辦單位或執行單位之查核。

三、有重複受領本部或其他政府機關之薪資補貼或營運資金補貼。

四、受補貼期間有未依法給付員工薪資受裁處,且裁罰金額累計超過新臺幣 50 萬元之情事;或其他經本部認定有損及員工權益之情事。經本部認定有損及員工權益之情事。

五、屬依產業創新條例第 46 條之 1 規定公告之工業區閒置土地清冊之土地所有權人,但不含屬閒置土地繼受人經認定於法定期間有積極建廠事實者。

六、近 3 年有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之情事。

七、有工廠管理輔導法第 28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之新增未登記工廠而未扣除該等工廠資料。

八、違反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且情節重大。

九、其他有不符合本須知規定之情事。

 


Q59  如何得知補貼措施的申請進度及撥款時間?


線上申請者可登入網站查詢申請進度及撥款日期。

 

 

Q60  審查作業


本須知審查程序分為形式及實質審查等二階段

一、形式審查:

(一) 就申請事業提供之申請文件是否齊備進行審查。

(二) 有下列情事者,視為文件不齊備,於線上系統通知退件,惟申請事業於受理期間得再送件申請:

1.未依本須知之格式上傳應備文件或文件缺漏。

2.申請書、拆分各單月營業額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或自結營收報表未用印並掃描上傳。

 

二、實質審查:

(一) 就申請事業提供之申請文件審查其申請資格、條件、補貼期間及補貼金額等。

(二) 受理期間,經審查不合格而得補正者,應於補正通知送達(或補正之電子郵件通知寄達)次日起 7 日內補正,無法補正或逾期未補正者,駁回 申請;受理截止後,不得補正。

(三)  申請事業之艱困要件以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提出認定者,其營業額為扣除退回及折讓後之銷售額總計,且不含股 利、出售固定資產或土地等業外收入。

(四) 受補貼事業於 110 年 4 月至 6 月有員工離職之情事者,本部得依實際僱用狀況減少薪資補貼數額。

(五) 營業額衰退以申請事業之總公司及所有分公司之營業額合併計算。

(六) 倘申請事業行業別係依公司法第 17 條、有限合夥法第 11 條或商業登記法第 6 條,按其他法令規定應取得本部以外其他機關之許可者,其行業別以許可項目認定之,行業別與申請資格不符者,本部得駁回申請。

(七) 申請事業行業別認定如有疑義時,主辦單位或執行單位得要求其提供稅籍登記行業代號各項目之營收比例及相關佐證資料,本部得以佔比較高者認定其行業別,行業別與申請資格不符者,本部得駁回申請。

(八) 審查階段如有疑義時,主辦單位或執行單位得限期通知申請事業於通知日起 7 日內提供相關佐證文件(例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有關之銷貨退回及折讓明細表、免稅銷售額明細表、 出售固定資產明細表及零稅率清單等),逾期未提供者,本部得駁回申請。

 


Q61  查核與後續追蹤


一、為驗證申請及申報資料之真實性,申請事業應配合主辦單位或其執行單位進行查核。主辦單位或其執行單位亦得隨時派員前往申請事業瞭解其員工僱用情形。

二、主辦單位及其執行單位得向相關部會查調財稅、投保及相關資料進行勾稽比對,查核是否申請事業有重複領取補貼、減損員工權益及其他違反本須知規定事宜。

三、受補貼事業受查核時應備妥員工出勤紀錄、員工薪資清冊及薪資轉帳證明、員工自行離職或裁員紀錄、員工人數相關證明文件(如勞保、就保、勞退等相關文件)、發票清單等,供查核人員稽核比對。

四、未配合主辦單位或執行單位之查核,得撤銷或廢止補貼,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款項。

 


Q62  主辦單位是否會針對資料真實性進行勾稽比對?


為了解申請事業之艱困情形,並確保其員工權益,申請事業應同意主辦單位或執行單位洽請相關主管機關提供申請事業及代表人之相關財稅資料,或勞工相關保險、資遣、減班休息及因違反法令遭處分等相關資料,進行勾稽比對。

 

 

Q63  申請事業如有應繳回補貼款項尚未繳回,主辦單位會如何處理?


申請事業曾獲本部109年4月至6月、7月至9月、10月至12月、110年1月至3月或4月至6月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而有應追回款項經通知限期繳回而未繳回者,得暫不撥付本須知所定補貼,並得自依本須知核准補貼款內扣抵109年4月至6月、7月至9月、10月至12月、110年1月至3月或4月至6月應追回款項後,再撥付餘款。

 

 

|資料來源|經濟部 工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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