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將盡快回覆您!
煩請耐心等候~
請再次確認你的報名資訊以及課程名額已滿。
已為您取消課程。
嘉威官方網站已全新改版,帶給您更清晰的介面、更流暢的操作體驗。
若您原為嘉威會員,帳號資料已完整保留,無須重新註冊。
若在使用上有任何問題或建議,歡迎與我們聯繫,感謝您長期以來的支持與愛護。
官網已完成全新升級,我們已為您帶入原有會員資料。
請協助確認資料內容是否正確,並更新最新資訊。
為確保會員資料正確無誤,
首次登入請先完成基本資料確認與更新。
若未完成基本資料確認,一旦離開本頁面或操作其他功能,
系統將自動登出
,請先完成確認以繼續使用,感謝您的配合。
處理中,請稍候...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經核准暫停營業,依所得稅法第71條及財政部68年11月22日台財稅第38268號函規定,仍應於規定期限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有應納稅額者,將會被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該局進一步說明,倘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通知,而依限於接到滯報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補報,經核定有應納稅額者,依所得稅法第108條規定,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加徵10%滯報金【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3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若逾限補報或仍未補報,稽徵機關將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加徵20%怠報金(最高不得超過9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中暫停營業,其未於113年5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該局填具滯報通知書通知補辦申報,甲公司於法定補報期限內補辦,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該年度應納稅額為400,000元,另加徵30,000元(400,000元×10%=40,000元,上限30,000元)滯報金。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有於113年度中暫停營業之情形,請記得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以免因疏忽遭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為提供您更多優質的內容,本網站使用 cookies 分析技術。若繼續閱覽本網站內容,即表示您同意我們使用 cookies,關於更多 cookies 以及相關政策更新資訊請閱讀我們的隱私權政策。了解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