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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客戶您好:
財政部表示,近期營業人如受不可歸責於營業人原因影響,致營業人以較高價格報運進口並由海關代徵營業稅後,嗣於國內以較低價格銷售,造成該進口貨物由海關代徵之營業稅(屬進項稅額)高於銷項稅額情形,將使營業人未來各期營業稅累積留抵稅額持續增加,影響資金運用至鉅。
故財政部於民國114年7月18日核釋(財政部114.07.18台財稅字第11404579430號令),營業人自國外進口貨物並經海關代徵營業稅,嗣因不可歸責於營業人之原因(例如市場價格波動、匯率變動等)影響國內銷售價格,致上開貨物進口時由海關代徵之營業稅額大於其於國內銷售之銷項稅額者,其溢付稅額准依營業稅法第39條第2項但書規定核實退還。
舉例說明如下:
若 貴公司有符合上述函釋之情形,可依式填具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提出申請。
嘉威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14.08.06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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