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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因出租房屋所收取之租金及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核算租賃所得,併入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如經查獲漏未申報,除補稅外還要被處罰鍰!
該局說明,租賃所得之計算,係以全年收取之租金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若未能列舉實際費用,可採財政部頒定之費用標準,按全年租賃收入之43%計算扣除必要費用。若財產出租另收有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者,應就各該款項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以下簡稱郵政儲金利率),計算租賃收入,但若房東可以確實證明該押金用途,而且已將運用產生之所得併入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則房東的租賃所得可減除此運用產生之所得,以餘額申報租賃所得。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3年度出租房屋予乙君,甲君按月收取租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共12個月,另收取保證金20萬元,因甲君未能實際列舉相關必要費用,依上開規定,其應申報當年度租賃所得為685,824元〔(每月租金10萬元×12月+保證金20萬元×郵政儲金利率1.6%)×(1-43%)〕。甲君漏未申報該筆租賃所得,經該局查獲後,除補徵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呼籲,114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於本(115)年6月1日截止,個人114年如有出租房屋收取租金及押金,應確實依相關規定併計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如以前年度有短漏報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更正申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僅加計利息免予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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