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消息 | 2026-09-09
親愛的客戶您好
營利事業或個人若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須按照「政治獻金法」之規定,茲將相關規定整理如下,請各位客戶注意!
|
身分 (註1) |
每年捐贈總額 | 所得稅規定 | |||
|
政黨、政治團體 (註2) |
擬參選人 (註3) |
||||
| 同一 | 不同 | 同一 | 不同 | ||
| 營利事業 | 300萬 | 600萬 | 100萬 | 200萬 | 不得超過所得額10%,且不得超過50萬元 |
| 個人 | 30萬 | 60萬 | 10萬 | 20萬 | 每一申報戶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且不得超過20萬元 |
註1:第7條詳列捐贈者之身分限制,例如營利事業上一年度財務報表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不能捐贈政治獻金。
註2:第19條第5款,政黨得票率達規定者,始能列報該費用或扣除額。
註3:第12條規定,擬參選人得收受政治獻金的法定期限,依選舉層級不同而有所區分,均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一日止。
敬祝 商祺
嘉威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15.09.07 敬啟
_
1 係指依據《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26條規定,權益項下的保留盈餘或累積虧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未分配盈餘或累積虧損。 該年度「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推薦候選人之得票率,其一達百分之一。
2 該年度未辦理選舉者,以上次選舉之得票率為準;新成立之政黨,以下次選舉之得票率為準。
_
政治獻金法條文摘錄
第 2 條
一、政治獻金:指對從事競選活動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之個人或團體,無償提供之動產或不動產、不相當對價之給付、債務之免除或其他經濟利益。但黨費、會費或義工之服務,不包括在內。
二、政黨:指依人民團體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備案成立之團體。
三、政治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規定經許可設立之政治團體。
四、人民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規定經許可設立之職業團體、社會團體及政治團體。
五、擬參選人:指於第十二條規定之期間內,已依法完成登記或有意登記參選公職之人員。
第 7 條
1. 得捐贈政治獻金者,以下列各款以外之個人、政黨、人民團體及營利事業為限:
一、公營事業或政府持有資本達百分之二十之民營企業。
二、與政府機關(構)有巨額採購或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且在履約期間之廠商。
三、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
四、宗教團體。
五、其他政黨或同一種選舉擬參選人。但依法共同推薦候選人政黨,對於其所推薦同一組候選人之捐贈,不在此限。
六、未具有選舉權之人。
七、外國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外國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八、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九、香港、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香港、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十、政黨經營或投資之事業。
十一、與政黨經營或投資之事業有巨額採購契約,且在履約期間之廠商。
2. 前項第三款所定累積虧損之認定,以營利事業前一年度之財務報表為準。
3. 第一項第七款至第九款所定主要成員,指下列各款所列情形之一:
一、擔任本國團體或法人之董事長職務。
二、占本國團體或法人之董事、監察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等各項職務總名額超過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占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權百分之三十以上或無限公司、兩合公司、有限公司之股東及一般法人、團體之社員人數超過三分之一以上者。
(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