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消息 | 2016-12-29
自106年1月1日起,扣繳義務人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簡稱非居住者)應扣繳所得之扣繳憑單,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後,得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可使用網路辦理扣繳憑單申報。但適用租稅協定上限稅率案件及逾期申報案件,仍僅能採人工及媒體申報,並不適用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扣繳憑單網路申報。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表示,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扣繳憑單網路申報系統操作方式與每年1月各類所得憑單資料電子申報系統並無不同,僅為因應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扣繳憑單網路申報作業之需,於該系統中新增「申報單位填報繳款情形」畫面,扣繳義務人應於規定期限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後,於前揭畫面自行輸入繳款資料後,一經上傳成功,即完成申報,有關「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扣繳憑單網路申報作業」相關資訊可至中區國稅局網站(網址:http://www.ntbca.gov.tw) 扣繳申報專區查詢,請多加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