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將盡快回覆您!
煩請耐心等候~
請再次確認你的報名資訊以及課程名額已滿。
已為您取消課程。
嘉威官方網站已全新改版,帶給您更清晰的介面、更流暢的操作體驗。
若您原為嘉威會員,帳號資料已完整保留,無須重新註冊。
若在使用上有任何問題或建議,歡迎與我們聯繫,感謝您長期以來的支持與愛護。
官網已完成全新升級,我們已為您帶入原有會員資料。
請協助確認資料內容是否正確,並更新最新資訊。
為確保會員資料正確無誤,
首次登入請先完成基本資料確認與更新。
若未完成基本資料確認,一旦離開本頁面或操作其他功能,
系統將自動登出
,請先完成確認以繼續使用,感謝您的配合。
處理中,請稍候...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個人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該局說明,前述所得稅法條文中所稱之他人,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規定,係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因此,個人只要將所有之房屋無償供公司使用,因公司組織即係上開規定之法人,縱使個人為該公司之負責人,仍應依前揭規定計算租賃收入,至於實際上有無收取租金事實,則非所問。
該局舉例,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12年度將名下房屋無償供其擔任負責人之A公司設籍營業使用,甲君未申報租賃收入,經該局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併入甲君綜合所得總額課稅。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該房屋為其本人所有,無償供自己為負責人之公司設籍營業使用,且該公司未列報租金支出云云,經該局以A公司係依公司法設立之法人,即為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規定之他人,甲君既以名下房屋供A公司設籍營業使用,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應按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甲君之租賃收入,報繳所得稅,乃駁回其復查申請。
該局呼籲,個人之財產如有供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作為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縱未收取租金,稽徵機關即得依法核算租賃收入課徵所得稅,個人將房屋借與他人使用,應注意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以免遭稽徵機關核定補稅。
為提供您更多優質的內容,本網站使用 cookies 分析技術。若繼續閱覽本網站內容,即表示您同意我們使用 cookies,關於更多 cookies 以及相關政策更新資訊請閱讀我們的隱私權政策。了解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