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捐贈防疫物資 開立統一發票要留意

稅務消息 | 2021-08-02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無償捐贈他人之防疫物資,於產製、進口、購買時如係以「進貨」科目列帳取得之進貨統一發票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應視為銷售時價開立統一發票給營業人本身惟營業人視為銷售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所載明之稅額,除屬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可申報扣抵外其餘均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若營業人於購入時已決定作捐贈使用並以「捐贈」有關科目列帳,其購入該項貨物所支付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者,則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

 

  舉例說明,甲公司購入口罩20萬片,

 

  1. 原購入時是為了要銷售,以進貨科目入帳,購入時並將所支付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後將其中的5萬片捐贈與長照機構乙則甲公司應按時價計算開立買受人為甲公司的統一發票該自行開立發票之進項稅額不可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2. 惟如甲公司為協助防疫,將口罩無償捐贈給 地方政府統一運用,甲公司雖已於購入時將所支付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因簡化作業,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統一發票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財政部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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