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之相關規定

稅務消息 | 2022-05-05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若於110年度透過教育部開立之國庫機關專戶對教育部認可之運動員之捐贈,今(111)年5月1日至6月30日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依規定作為列舉扣除額。

  該局說明,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之1及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與所得稅列舉扣除實施辦法第8條規定,個人透過教育部設置之專戶,對教育部認可之運動員之捐贈,於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得依下列規定作為列舉扣除額:

一、未指定捐贈特定運動員為對政府之捐贈,得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

二、指定捐贈特定運動員:其捐贈金額併當年度個人與其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捐贈金額,於綜合所得總額20%額度內申報捐贈列舉扣除額。超過之金額,應於捐贈之次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屆滿翌日起30日內(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申報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陳君110年透過教育部「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捐贈300萬元且未指定捐贈特定運動員,則300萬元得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若300萬元指定捐贈給特定運動員,假設陳君及配偶申報全戶110年度綜合所得總額1,200萬元且110年度無其他捐贈,則可申報扣抵列舉扣除額捐贈項目240萬元(1,200萬元x20%=240萬元),超過之60萬元(300萬元-240萬元)應於所得稅申報期限屆滿翌日起30日內申報贈與稅。

  該局進一步提醒民眾,若指定捐贈特定之運動員與捐贈者具配偶或二親等內血親、姻親關係者,該捐贈金額不得列報列舉扣除額,應於捐贈行為發生後30日內依規定申報贈與稅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財政部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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