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消息 | 2022-11-3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房屋、土地而應依房地合一稅制申報納稅者,如該房屋、土地係取自配偶之贈與,應以夫妻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配偶原始取得該房屋、土地之日為取得日,並依配偶之原始取得原因,據以計算持有期間及決定適用稅率,再依相關規定計算課稅所得額申報納稅。
該局說明,個人出售之房屋、土地係取自配偶之贈與,而其配偶又係繼承取得該房屋、土地者,依房地合一稅制申報納稅時,應以配偶原始取得該房屋、土地之日即繼承開始日為其取得日;至課稅所得額之計算,則以成交價額減除其配偶繼承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又因其配偶之取得原因為繼承,持有期間得將被繼承人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再據以決定適用稅率。
該局舉例說明課稅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之計算:
該局呼籲,個人出售自配偶受贈取得之房屋、土地,應依房地合一稅制申報納稅者,應確實參照相關規定認定取得日、取得原因、取得成本,並據以計算持有期間,以憑正確辦理申報納稅。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財政部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