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開立之電子發票如誤用字軌號碼,無法收回作廢重開,在未經檢舉或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報備者可免罰

稅務消息 | 2022-08-12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如誤用字軌號碼,無法收回作廢重開,於未經檢舉或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報備,可免予處罰。該局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規定,字軌號碼為開立統一發票之應行記載事項,營業人如未正確使用字軌號碼開立電子發票交付買受人,應依同辦法第24條規定收回發票作廢重開,未依規定辦理者,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電子發票與傳統紙本統一發票不同,非由財政部印刷廠預先印製,部分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時,未能採行系統自動匯入字軌號碼而係由營業人自行輸入,因此籲請營業人在開立時應特別注意,避免發生誤植其他期別(月份)或其他營業人字軌號碼之情事。

  該局舉例,臺北市某停車場因系統作業廠商疏失,誤將前期字軌號碼套用至當月份使用,致開立錯誤字軌號碼之電子發票交付停車民眾,因無法聯繫停車民眾收回發票,該停車場向國稅局報備,經國稅局查明後,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規定免予處罰,惟仍應列計違章次數1次。

  該局提醒使用電子發票之營業人,為避免人為操作錯誤,建議由系統自動匯入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配賦字軌號碼及檢核,倘不慎使用錯誤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且無法收回作廢重開,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報備,可免受罰;惟應留意1年內計次達3次(含)以上者,依稅務違章減免處罰標準第24條規定,不適用免罰之規定,如有疑問請洽轄區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查詢相關規定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財政部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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