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識CFC當年度盈餘新臺幣700萬元以下的豁免規定

稅務消息 | 2022-08-30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5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個人得豁免適用CFC制度之基準為個別CFC當年度盈餘在700萬元以下,但當年度個人與其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控制之全部受控外國企業當年度盈餘或虧損合計為正數且逾700萬元者,個人持有各該個別受控外國企業當年度盈餘,仍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之1規定辦理

  該局說明,考量徵納雙方遵循成本,將獲利微小之外國企業排除適用CFC制度,故個別CFC當年度盈餘在700萬元以下,排除適用個人CFC制度。惟為避免個人藉成立多家CFC分散盈餘,以取巧適用豁免條款,爰規定當年度個人與其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控制之全部CFC當年度盈餘或虧損合計為正數且逾700萬元者,個人持有各該個別CFC當年度盈餘,仍應依規定申報海外營利所得。

  該局舉例:

  1. 甲個人直接持有3家CFC,分別為A公司、B公司、C公司,112年度A公司、B公司、C公司分別為虧損200萬元、盈餘500萬元、盈餘500萬元。
  2. 雖個別CFC當年度盈餘都在700萬元以下,
  3. 但皆屬甲控制的CFC,就全部CFC當年度盈虧合計為正數800萬元,已超過700萬元門檻,
  4. 因此甲仍應依CFC制度規定,認列個人持有B公司、C公司當年度之盈餘,甲應按112年12月31日之直接持股比率及持有期間,分別計算B公司、C公司2家CFC之海外營利所得,與其他海外所得合併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如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合計數未達100萬元者,免予計入。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財政部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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