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留意住家門首張貼之郵局寄存送達通知書,即時領取保障自身權益

稅務消息 | 2022-10-26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稽徵機關之稅捐稽徵文書多採郵寄送達,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如無法於應送達處所會晤應受送達人,或交付其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時,得將文書委由郵政機關代為送達,並將未送達之公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由郵務人員製作送達通知書,黏貼於納稅義務人之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或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而該寄存之日即為收受送達日期,不論領取與否,已生送達效力

  該局表示,稅單一經合法送達,納稅義務人未依限繳納者,俟滯納期滿後,國稅局將欠稅移送執行機關強制執行,納稅義務人除本稅外,尚須加徵滯納金、滯納利息及行政執行費用。特再次提醒應多加留意郵政機關之郵件送達通知書,並儘速前往領取,以維護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財政部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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