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111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

稅務消息 | 2022-11-03

  財政部今(2)日公告111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6萬元,民眾於112年5月申報111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

  財政部依納保法第4條規定,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最近一年(110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325,948元之60%,公告111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19.6萬元(較110年度增加4,000元),預估受益戶數為230萬戶,增加可支配所得15.07億元。該部進一步說明,本次調整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與110年11月24日公告111年度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課稅級距金額,合計增加可支配所得117.44億元,民眾於112年5月申報111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

  111 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課稅之計算參考範例

申報戶

項目

案例一、雙薪家庭
(納稅者及配偶)
案例二、4 口之家
(納稅者、配偶、2 名就讀 大學子女)
基本生活費總額(每人19.6 萬元×申報戶人數) 39.2 萬元 78.4 萬元
免稅額(每人 9.2 萬元×申報戶人數) 18.4 萬元 36.8 萬元
標準或列舉扣除額(擇一) (標準)24.8 萬元 (標準)24.8 萬元
特別扣除額
儲蓄投資 1 萬元 1 萬元
身心障礙 - -
教育學費 - 5 萬元
幼兒學前 - -
長期照顧 - -
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數 44.2 萬元 67.6 萬元
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之基本生活費差額 0 萬元
(39.2 萬元<44.2 萬元)
10.8 萬元
(78.4 萬元-67.6 萬元)

說明:

  依公告 111 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 19.6 萬元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可減除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差額部分,得自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財政部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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