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繼承或贈與案件之免稅額、扣除額與111年相同

稅務消息 | 2023-01-04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已公告112年遺產稅及贈與稅免稅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之適用金額,依稅法規定,因111年年底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幅度未達10%,112年上開金額均未調整,彙整如附表:

  該局進一步表示,配合110年1月13日修正公布民法第12條規定,成年年齡由20歲下修為18歲,自112年1月1日施行,公告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及受扶養兄弟姊妹有關成年年齡之認定,於112年1月1日以後發生之繼承案件,適用上開修正後之民法規定

  該局提醒民眾,申報遺產稅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申報贈與稅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

  附表:

  112年遺產稅及贈與稅免稅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

稅目 項目 金額(元)
遺產稅 免稅額 1,333萬
不計入遺產總額 日常生活必需器具及用具 89萬
職業上之工具 50萬
扣除額 配偶 493萬
直系血親卑親屬(未滿 18 歲按差距年數,每年加扣50萬) 每人 50萬
父母 每人 123萬
重度以上身心障礙(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 每人 618萬
受扶養兄弟姊妹(未滿 18 歲按差距年數,每年加扣50萬) 每人 50萬
受扶養祖父母 每人 50萬
喪葬費用 123萬
贈與稅 免稅額 244萬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財政部官網

回到列表 回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