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起,民法成年之年齡下修為18歲,租稅權益報乎你知!

稅務消息 | 2023-02-1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民法第12條及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之1規定,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並自112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成年年齡下修後,對個人稅務上之影響如下:

 

  條文 條文規定  
綜所稅-受扶養親屬免稅額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 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合於民法規定之其他親屬或家屬,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可由納稅義務人列報為受扶養親屬。
  1. 子女於112年度中滿19歲
  2. 若未符合在校就學或無謀生能力等條件
  3. 納稅義務人113年5月份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不得申報扶養該子女。
房地合一所得稅 所得稅法第4條之5及第14條之8 自住房地交易所得400萬元以下免稅或重購自住房地退稅(或扣抵)之租稅優惠(超過部分稅率10%),應符合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該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之條件。 1、自用房地重購退稅:
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於新舊屋皆設籍並居住。
2、出售房地所得免稅額400萬元(超過部份稅率10%):
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於該屋設籍、持有並居住連續滿6年。
遺產稅-遺產稅扣除額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及第5款 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或被繼承人遺有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50萬元。 舉例說明如下:
  1. 被繼承人甲君於112年5月30日死亡,僅遺有子女乙君(98年12月1日出生)1人
  2. 其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之加扣年數為5年(乙君98年12月1日出生,於116年12月1日滿18歲,距被繼承人死亡日,尚有5年始成年)
  3. 甲君遺產稅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為300萬元〔50萬元X (1+5)〕。
房屋稅 房屋稅條例第5條 住家用房屋稅率為1.2%。
  1. 房屋所有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限3戶
  2. 滿18歲子女可單獨計算戶數。
地價稅 土地稅法第17條 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
  1. 土地所有權人、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
  2. 滿18歲子女可作為第2處設籍人。
土增稅 土地稅法第34條 「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10%。
  1. 土地所有權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房屋
  2. 土地所有權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該地設籍並持有該屋連續滿6年
  3. 滿18歲子女不受此限。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財政部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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