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應於2023年9月1日至10月2日間繳納並申報暫繳稅額

稅務消息 | 2023-10-02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公司組織且在中華民國有固定場所之營利事業,應於2023年9月1日至10月2日間繳納並申報暫繳稅款

  該分局解釋,依據所得稅法第67條,「暫繳稅額」係指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然而,公司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當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所得稅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當年度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除此之外,公司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前項暫繳稅額者,於自行向庫繳納暫繳稅款後,得免辦理暫繳申報

  該分局強調,納稅人如有晶片金融卡及讀卡機,即能夠透過稅務網站,線上繳稅,或列印繳款書透過電子系統繳納,和使用現金或支票於當地銀行繳納。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財政部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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