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消息 | 2023-11-20
各位客戶您好
經濟部統計,我國零售業網路銷售金額逐年攀升,從106年約2,283億元,成長至110年4,303億元,相當約產生3,134公噸塑膠包材廢棄物,以及54,182公噸紙類包材廢棄物。有鑑於此,環保署持動推動包材減量,並於今年(112年)二月發布「網際網路購物包裝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七月一日正式實施。
本次規範主要針對從事網路銷售的法人業者,網購平台的個人賣家暫不納管。法人業者依據規模分為下三類:
(一) 網際網路零售業:以網際網路方式零售商品之行業,係以網站(含行動應用程式等)形式提供商品資訊,消費者經由網際網路下訂單後,將商品遞送至消費者處。但不包括透過網際網路之個人對個人消費交易模式。
(二) 中型網際網路零售業:資本總額、實收資本額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營運資金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或自有到店取貨據點數達三百以上之網際網路零售業(以下簡稱中型業者)。
(三) 大型網際網路零售業:資本總額、實收資本額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營運資金達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以上,或自有到店取貨據點數達五百以上之網際網路零售業(以下簡稱大型業者)。
規範內容主要為禁止使用含聚氯乙烯(PVC)的包材、須使用一定比例再生料、須符合包材減重率、循環包材使用率等規定。目的在透過材質管制、重量管制及減量成效等三部分,逐年減少網購包裝包材的使用量。相關內容彚整如下表:
規範項目 | 規範內容 | 規範對象 | 罰則 | |
包裝材料 | 1、不得使用含聚氯乙烯(PVC)材質之物品 | 所有網際網路零售業者 | 依廢棄物清理法,處新臺幣1,200以上6,000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 |
2、紙類包裝之回收紙混合率應為90% |
依資源回收再利用法,得處新臺幣30,000元以上150,000元以下罰鍰。 經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工或停業處分;必要時,予以歇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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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塑膠類包裝應以再生料摻配比率25%上製成 | ||||
包裝方式 |
包裝重量比值[包材重量/(包材重量+商品重量)]須符合: 商品0.25公斤~1公斤:小於40% 商品1公斤~3公斤:小於30% 商品3公斤以上:小於15% |
中型 業者 及大 型業 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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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年目標 (擇一達成) |
平均包裝材減重率: |
113年:至少25% 114年:至少30% 115年:至少35% |
大型 業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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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環箱袋使用率: |
113年:至少2% 114年:至少8.5% 115年:至少15% |
此外,大型業者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提報中央主管機關年度減量成果,並保存網際網路購物包裝材料來源憑證或經供應者簽章證明之紀錄等文件至少五年,其成果至少包含下列資訊且須經會計師出具核閱報告書:
(1)基準年(註)之網際網路銷售件數、網際網路購物包裝材料總重量及分項重量
(2)上一年度網際網路銷售件數、網際網路購物包裝材料總重量及分項重量
(3)上一年度循環箱(袋)出貨件數及循環箱(袋)使用個數
(4)上一年度原箱出貨件數
(5)上一年度經回收再使用之包裝材料數量
(6)平均包裝材減重率或循環箱(袋)分年目標及達成情形
(7)其他相關佐證資料
(註):基準年判斷如下
設立時間 | 基準年 | |
108年度以前設立 | 可自108年至本公告實施年(112年),擇一年度 | |
108年後及本公告實施前設立 | 設立當年度至本公告實施年(112年),擇一年度 | |
本公告實施後設立 | 設立當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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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從事網路銷售行為的企業,務必留意本次「網際網路購物包裝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的規範,也須著手準備包材相關憑證資料以備查驗。若對本次規範有疑問、或有會計師核閱報告等問題,歡迎與嘉威窗口聯繫!
邱藍儀會計師 02-22995888#351
連德元會計師 02-89795888#28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