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取之法定遲延利息非屬銷售額範圍,不課徵營業稅

稅務消息 | 2023-12-13

各位客戶您好

 財政部於12 月6日核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因買受人遲延支付價款基於雙方約定或經訴訟、非訟程序而依民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向買受人收取之遲延利息,尚非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代價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本文規定之銷售額不課徵營業稅。但營業人有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第3項規定租稅規避情事者,稅捐稽徵機關仍應根據與實質上經濟利益相當之法律形式,依個案情形依法核處。至營業人收取之利息收入按營業稅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規定計算稅額者,不適用上開不課徵營業稅之規定。

 財政部說明,
法定遲延利息係債權人因債務人遲延支付金錢致生損害之賠償,買賣雙方約定交易價格時因未能預知買受人是否遲延支付貨款,當不致事前將法定遲延利息計入給付交換的對價,因此,非屬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本文所稱「銷售額」。

 財政部表示,配合新令的核釋,併予廢止該部:
1、74年11月14日台財稅第24799號函
2、80年3月21日台財稅第800098343號函
3、89年1月10日台財稅第0880450644號函(下稱89年函)
以杜爭議;其中
89年函有關因買方遲延付款而加收之法定遲延利息部分,自本令發布日起,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89條及第92條規定辦理扣(免)繳申報事宜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財政部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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