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修正發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部分條文

稅務消息 | 2023-12-13

各位客戶您好
 財政部表示,配合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制度112年度施行、財務會計準則公報及相關法令更迭、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意旨,並為稽徵實務需要及簡化作業,該部於12月11日修正發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下稱查核準則),修正重點如下:
 

修正/新訂條號 修正內容說明 
第2條、第30條、第32條、第100條 配合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修正相關規定:
1、
增列相關辦法(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以下簡稱CFC辦法)為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行依法調整之法令依據。
2、明定營利事業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應依CFC辦法規定認列投資收益。
3、營利事業處分受控外國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其處分損益,應依CFC辦法規定辦理。
第23條 銷貨未給予他人銷貨憑證者,應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罰;其經查明確屬匿報收入者,應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規定辦理。
第70條 刪除營利事業分攤國外總公司(或區域總部)管理費用之應檢附文件須經我國駐外機關驗證之程序,可依其提示相關財務報告及其他證明文件核實認定,簡化企業作業負擔。
第74條- 旅費 1、 乘坐國際航線飛機之旅費,應檢附證明行程之文件,如機票票根、電子機票或其他證明文件
2、 證明
出國事實之文件,如登機證(含電子登機證)、護照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
3、 證明支付票款之文件,如機票購票證明單、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或其他證明文件,作為原始憑證。
4、 乘坐
高速鐵路應以車票票根或購票證明為原始憑證,其為當日往返者,准以經手人(即出差人)之證明為憑
第79條- 捐贈 增訂透過教育部專戶對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之捐贈費用認列規定
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第二項本文規定所為捐贈金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限額內,及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所為捐贈,得按捐贈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五十,自所得額中減除;依同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所為捐贈金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限額內,得按捐贈金額百分之一百,自所得額中減除。 (配合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修正公布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
第88條- 伙食費 參考物價變動情形及交通部航港局提供各航線船員伙食費列支標準,修正一般營利事業、航運業及漁撈業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之伙食費上限金額由現行新臺幣2,400元提高為3,000元,並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起適用
第90條- 稅捐 配合一百十年四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之五土地增值稅認列規定,增訂出售屬所得稅法第四條之四第一項規定之房屋、土地,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除屬當次交易未自該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之稅額外,不得列為成本或損費
第95條- 折舊 增訂營利事業承租資產,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第十六號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按耐用年數提列折舊者,應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計提折舊費用
第97條- 利息 參照財會準則公報之規定修正利息資本化之規定:
1、 因
購置房屋、土地以外固定資產而借款之利息,自付款至取得資產期間應付之利息費用,應列入該項資產之成本
2、 購買
供營業使用之房屋、土地,於辦妥過戶或交付使用前之利息應資本化。
3、
興建或購買屬存貨及非供營業使用(如閒置資產)之房屋、土地,其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於房屋、土地出售時,再以費用列支。
4、 如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之房屋、土地(即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依上開規定計算之利息資本化或遞延費用,於依同法第24條之5規定計算所得額時,應按性質分別列為成本或費用。
5、 增訂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1規定申請分期繳納稅款所加計之利息,得以費用列支。

*下方條文於電子報刊載錯誤,特此更正,造成困擾,敬請見諒!)


第111-2條(新訂)-
稽徵機關核定各期虧損之範圍

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自當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前十年內稽徵機關核定之各期虧損,應將各該期下列規定之所得額,先抵減各該期核定虧損後,再以虧損之餘額扣除
1、
依所得稅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
2、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
3、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
4、依其他法律規定,於計算課稅所得額時減除免徵或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且損失自課稅所得額減除者,該免徵或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

 財政部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注意上開新修正之規定,正確辦理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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